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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大疫情防控中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2021-01-21李伟张娜

李伟 张娜

作者简介:李伟(1977-),男,山东高密人,法学博士,副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张娜(1996-),女,山东淄博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摘 要:在重大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进行个人信息共享,是对疫情状况进行研判预测的前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个人信息共享中存在信息获取内容的非必要性、信息获取主体的非授权性、信息登记传播的非隐私性、信息获取使用的非程序性以及信息泄露侵权风险。在重大疫情防控中,个人信息的获取应该遵循程序法定原则,认定只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机构才能收集个人信息,获取信息内容应当以必要性为原则,获取过程需要遵循“告知同意”原则,在个人信息的合法使用中,应符合目的性原则,实现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对于重大疫情防控时期个人信息共享中的侵权问题,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认定相关主体的补充责任、按份责任或连带责任,实现疫情防控时期个人信息的依法保护。

关键词:重大疫情;个人信息保护;依法防控;侵权救济;新冠肺炎疫情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21)05-0020-07

截至2020年6月,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取得重大胜利,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恢复正常,但与此同时国际防疫形势却几乎处于失控状态,6月28日全球累计确诊病例超过1000万。这次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前所未有,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中国的疫情防控经验表明,追踪确诊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是实现有效防控的重要手段,但其中涉及个人信息共享及其权利保护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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