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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从业者劳动关系认定应注重考察实质从属性

2021-01-21杨品超

文学天地 2021年12期

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催生了O2O这类商业模式,而这类新型的商业模式又催生了新型的用工模式,涌现了例如滴滴、美团、E代驾、闪送等一系列互联网用工平台,很多劳动者通过这类互联网用工平台实现了就业。但从外卖员猝死事件、代驾司机交通肇事案件等社会热议的事件中可以看到,目前急需对这类人群的从业性质进行界定并给予有力的保障。

一、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关系的认定

“李相国闪送案”中,李相国下载“闪送”APP并注册成为闪送员,自行购买配送车辆,在平台上抢单后从事快递配送服务。李相国无底薪,每单配送收益的80%归其所有,计入APP账户内,剩余20%归属“闪送”平台。“闪送”平台对李相国无工作量、在线时长、服务区域方面的限制和要求,但对每单配送时间有具体规定,超时、货物损毁情况下有罚款。快递员不得同时为其他平台提供服务。“闪送”平台为快递投保商业保险。对于该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律关系的性质,应根据事实审查认定,当事人不可以协议约定的方式排除劳动法之适用。“闪送”平台的经营模式为通过大量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来获取利润,故闪送平台的运营公司并不是一家信息服务公司,而是一家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经营的公司。本案平台公司在招聘闪送员时,对担任闪送员的条件作出了要求,李某提供服务时需佩戴工牌,按照服务流程的具体要求提供服务,在任平台闪送员期间李某并未从事其他工作,从事闪送员工作获取的报酬是李某的主要劳动收入,故平台公司与李某间具有从属性,双方间属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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