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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基本问题比较研究

2021-01-18李颖峰

东疆学刊 2021年3期

李颖峰

[关键词] 诽谤罪;毁损名誉罪;名誉保护;言论自由;公共利益

[中图分类号] DF6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007(2021)03-0088-11

近年来,随着网络诽谤问题的凸显,我国学界对诽谤罪的关注热度持续上升。网络诽谤是利用信息网络等实施的新型诽谤行为,它具有一些传统诽谤行为所不具有的特点,需要予以重视。但是,探讨网络诽谤行为离不开对诽谤罪基本问题的深入研究,正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我国学界围绕诽谤罪的相关问题,从不同角度展开了有价值、有深度的研讨,其中就包括比较法研究。但是,较为系统、深入地介绍和评析韩国法,并从中韩比较的角度探讨其中的基本问题的文献则较为少见。为了从更为开阔的视角审视我国的诽谤罪,本文选择了韩国刑法中具有一定对应关系的毁损名誉罪作为研究对象,① 试图通过对中韩两国相应犯罪的基本问题展开比较研究,从解释论与立法论两个层面探寻韩国理论与立法中可供我国借鉴之处。

一、韩国法中侵犯名誉相关犯罪概述

韩国法中侵犯名誉的相关犯罪主要规定于刑法典第33章“有关名誉之罪”中。(1)第307条(名誉毁损)第1款规定:“公然摘示②事实,毁损人③的名誉者,处2年以下惩役④或禁锢⑤,或者500万元以下罚金。”第2款规定:“公然摘示虚假事实,毁损人的名誉者,处5年以下惩役,10年以下资格停止,或1000万元以下罚金。”其中,第1款一般称为“摘示事实的毁损名誉罪”,第2款一般称为“摘示虚假事实的毁损名誉罪”,两罪是毁损名誉罪的基本类型,均要求“公然”实施,区别在于前者揭露的是真实事实,而后者揭露的是虚假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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