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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子》中“物”的意义的辨析

2021-01-17党富鹏

青年文学家 2021年32期

党富鹏

在《庄子》文本中,“物”多次出现。《说文解字》曰:“物,万物也。”(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中华书局,2013:53)“物”或许是宇宙一切的共相。但基于对《庄子·内篇》文本的研究,“物”不可以简单地被理解为“万物”。不难发现,“万物与我为一”(《庄子·齐物论》)和“胜物而不伤”(《庄子·应帝王》)都是《庄子》所追求的境界,一面是“物”“我”全无分别,另一面是“我”超越“物”而不被其牵累,因此,《庄子》中的“物”具有不同意义。纵观近年学界对“物”之观念的辨析,有学者将“物”分为四类:“先于人存在的自然物”“自觉能动的人”“纯粹的人造物”“人与自然的合成物”(张立文、高晓锋,《庄子道物关系的一种诠释进路—以“物物而不物于物”为例》,中州学刊,2021〔04〕:107-114);还有学者将“物”分为三类:“客观的物体”“一切功名利禄、生死祸福、是非判断之事”“有时人也被称为物”(弓联兵、马天宇,《“物”与“贵贱”之间—论庄子之“物无贵贱”》,长白学刊,2019〔02〕:51-57)。依据《庄子》对“物”的论述,除却以上将“物”看作客体外,“物”还有一层不以人为主体的、自是自为的内涵。

一、“物”作为具体实在之存在

具体来说,“物”可作为具体实在之存在,如“生物之以息相吹也”(《庄子·逍遥游》),“生物”即“空中活动之物”(陈鼓应,《庄子今注今译》修订本,商务印书馆,2007:10),有翻译家将其翻译为“living things”(庄子、理雅各,《庄子:英汉对照》,中州古籍出版社,2016:3),即生物学意义上的“生物”。又如“不敢以生物与之,为其杀之之怒也;不敢以全物与之,为其决之之怒也;时其饥饱,达其怒心”(《庄子·人间世》),养虎之人,为了使虎不起杀意,便不给虎活的东西;为了使虎不生分解猎物之心,便不给虎完整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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