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献原则视角下专利的“清楚、完整”问题
2021-01-17胡充寒
怀化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标准
胡充寒, 向 勇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0)
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的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专利的说明书应该满足“清楚、完整”要求,这同时也是对已授权专利做出无效决定的法定依据。专利制度立足于保护私权,“清楚、完整”要求能够提高公众领域与私权界限的确定性。但是,“清楚、完整”要求在使用中出现了标准不明确、内涵不稳定的问题。
二、“清楚、完整”要求的立法及使用现状
(一)我国“清楚、完整”要求的立法现状
我国的专利申请包括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五部分主体文件。《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清楚、完整”要求是针对说明书、说明书附图的要求。“清楚”在汉语中解释为:(1)易了解和辨认;(2)明白无误、不含混;(3)透彻有条理。“完整”在汉语中解释为具有或保持着应有的部分,没有损坏或残缺。从字面上理解“清楚、完整”要求,是指专利说明书记载专利技术方案,应该明白无误地、透彻地、不缺失地记载实施技术方案所应有的内容。《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强调权利要求书应该满足“清楚”要求,侧重于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本文不涉及“权利要求书清楚”的问题。
2020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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