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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视阈下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对策研究

2021-01-17周筠婷刘湘健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市民化人口社区

周筠婷,刘湘健

(1.安徽省委党校(安徽行政学院) 国际教育系,合肥 230031;2.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商贸管理学院,合肥 230011)

21世纪是中国城镇化的世纪[1]。国家发改委印发的《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提出要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提升城市治理水平,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打破阻碍劳动力自由流动的不合理壁垒,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实现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核心关键是人口的生活质量。落户城镇是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可量化的方面,但更重要的是他们落户城镇之后能否在经济、社会、文化和心理等各个层面都融入城镇,实现真正的市民化。确保农业转移人口顺利完成市民化,是保证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圆满收官,以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有力支撑。

在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过程中,社会组织作为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方力量,因其特定的“非分配性约束”等优势,能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借助社区平台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服务,解决问题,促进融合,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十九大报告中先后五次提到社会组织,将其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以及解决新时代主要矛盾的有生力量。在多元化社会治理格局中,社会组织被赋予了重要使命。因此,构建“政府-市场-社会组织”的立体合作模式,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第三方优势,是对党的十九大以来,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积极回应。鉴于此,从社会组织的视角探讨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市民化进程中的对策显得尤为必要。

一、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退出农村社区

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核心关键是人口的生活质量。乡村振兴战略下的城乡融合发展,应该是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因为从事的职业类型不同而选择不同功能的地理区域,但是他们享受的社会公共服务和产品都是同等的,城乡界限不再是重要的因素。农民与市民不再有区别,农村和城市不再有差异,人口的自由流动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建设农村社区和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并不矛盾。乡村是城市生活的后勤保障,为城市提供农副产品。乡村和乡愁也是千百年来中国人的文化源头与精神家园。2019年初,习近平在北京前门东区看望慰问基层干部群众时,说出了这句意味深长的话:“让城市留住记忆,让人们记住乡愁。”不难看出,农村作为农业转移人口的大后方安稳无忧才是他们安心市民化的保障。在退出农村这一阶段,农业转移人口的身份仍然是农民,或者确切地说,是农村富余劳动力。退出阶段是指农村富余劳动力场域的转变,即生活和工作的地点从农村转移到了城镇;以及职业与相应的生活心态方面的转变,即从农业从业人员转变成非农从业人员或兼业人员的过程。只有当这些富余劳动力离开农村进城的意愿得到激发,萌发了市民化意愿,他们才可能进入后三个阶段。但是,凭空让农民完全舍弃农村的一切,抛家别业进入未知的城市是不现实的。

在退出阶段,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农村的各方面利益得不到保障是目前影响他们进城意愿的重要因素。在快速城镇化的推进下,城乡差距拉大,农村和农民开始被边缘化,农民在日常生活中的无力感和无根感伴随着村落的凋零逐渐加剧,而大量青壮年劳动力的流出导致大量“空心村”出现,农村社区的留守问题突出,成为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后的几大顾虑,并阻碍农民市民化的步伐。

(一)完善基层自组织,村务公开透明,保障农业富余劳动力的利益

在退出阶段,要保障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农村的各方面利益,例如在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宅基地和承包地调整、国家下放资源分配上不受损失,应得的利益不被剥夺,就要规范农村的基层管理,要充分发挥带有基层民主性质的自治组织在村庄事务的管理过程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提升村庄管理透明度,使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赚取农业生产之外的收入并不妨碍其同等享有农村居民的收益和福利,以激发他们进城的意愿并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例如,在具体村务上可以由基层生产小组来组织讨论,监督实施;在村庄管理方面可以由乡贤会、村民代表大会等特殊群体参与的自组织发挥作用;在村务决策的制定方面可以由村民理事会或监事会监督保障农民利益的无差别实现。

农村的基层自组织是自我发起、自我管理、自我负责的非政府组织,可以作为政府和市场之外的重要补充力量,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村富余劳动力离开农村后的各项权益。例如,农村基层自组织可以通过乡规民约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在进城后遗留的集体利益受损等问题,以及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矛盾进行调解,或向上传递,推进解决。农民通过社会组织来进行的利益诉求更具有群体共性,比原子化的个人利益的诉求更容易得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不易被忽略,有助于其利益的实现[2]。

(二)重组农村社区居民,重塑乡村文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各种社会问题频发,比较突出的就是城乡差距拉大,两极分化严重。农村社区中已维系数百年的固有价值体系在面对市场经济的时候显得不堪一击。改革开放后农村社区的种种变化,如国家力量的退出、居民角色的转变、集体经济的削弱,使得农村社区建设和服务的需求都极为迫切。

农业人口对于乡村文化有着与生俱来的亲近感和认同感,因此跟政府的强制手段相比,他们更容易服从以风俗习惯和伦理道德为主要内容的乡村文化,并形成具有约束性和共识性的社区规范。社会组织作为促进社会管理的第三方力量可以帮助农村社区居民自觉建设和维护农村社区良好的社会风气,推动美好乡村文明建设。在强化原有的有益乡村文化的基础上,社会组织可以引入文化服务活动、现代生活服务活动、法律服务活动等,促进村民接触新理念,了解新领域,不断完善和重塑乡村文化,在移风易俗的同时,更贴近城市。

(三)为流出人员较多的农村社区提供服务,解决留守人员民生问题

城镇化的迅猛发展造成农业边缘化明显,并形成越来越多的“空心村”,大部分青壮年劳动力都外出务工,留守农村的大多是“老、弱、妇、孺、病”,是名副其实的“弱势群体”。目前农村社区的医疗、养老、教育等社会保障问题显得尤为棘手,既迫切需要留守人口联合起来进行自我救助,更需要各类社会组织依托农村社区为留守人群提供服务和帮助。由于社会组织的自愿性特征,特别是相当一部分NGO的草根性质,相对于政府部门,其更容易深入农村、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对于农村留守老人,在加强农村五保户兜底养老的基础上,还应大力推广农村居家养老服务,通过引入非营利性组织介入养老产业,丰富养老服务的提供主体。在为留守妇女提供充足的就业机会的基础上,社会组织可以利用农闲和节日多开展文化活动,扩大社交范围,培养集体意识,减少不良社会现象的发生。农村留守儿童的关键问题是他们的心理健康问题。前期调查研究表明,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业以增加父母与子女的联系是解决留守儿童心理问题的最有效途径,也是市民化的重点。但在无法达到这一目标时,社会组织可以在促进留守儿童心理健康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社会组织定期下乡,通过开展阅读、绘画、运动会等文体活动近距离了解留守儿童心理状况,并指导、监督农村社区寄养家庭的教育与看护;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留守儿童克服与父母分离的不安全感。

二、帮助农业转移人口适应进入城市的生活

在进入城市阶段,农业富余劳动力基本完成场域和职业的改变,成为农业转移人口,但他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还没有转变,大量流动人口的涌入势必给城镇社区的治理带来秩序的混乱。而城镇居民在此过程中对外来农业转移人口的不满情绪也开始发酵,由于居住空间与农业转移人口联系密切,城镇居民的态度也可能由最开始的漠视,逐渐发展为歧视,更有甚者最后变为敌视。同时,农业转移人口不满于本地居民的优越感,对城市文化的排斥感上升,极易与本地城镇居民形成对立和冲突,从而使整个社区陷入混乱。在进入城市阶段,农业转移人口曾经依赖的乡村熟人红利逐渐消失,原有的用于维系乡村社会的伦理规则逐渐被经济和行政规则所替代,因此在这一阶段社会组织应充分发挥其稳定、保障和救济的功能,为农业转移人口进入城市提供缓冲,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的环境和角色。

(一)发挥自组织作用,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初入城镇的社会适应力

农业转移人口在进入城市阶段,过去的乡土情结还没有被完全割舍,而且新的社会支持网络还没有建立,异乡的环境和生活习惯极易使他们产生边缘化的感觉。此时的城市行政力量的管理或社区力量的过多介入,很可能反向激化他们的不公平感,加深城乡二元对立的关系。因此可以通过农民工工会、同乡会、行业维权组织等这些自组织来保障自身利益,这时,自组织成为农业转移人口初入城市阶段最常见的自救机制,也是他们行使宪法赋予的结社权的现实表现。所谓自组织是指农业转移人口在没有外部行政指令的强制之下,基于互惠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彼此信任与合作为共同治理有关农业转移人口公共领域的事务而自发形成的社会共同体[3]。自组织的形式不论正式与否,都满足了农业转移人口的组织需求。这种积极回应对于他们更好地融入城市,促进社会和谐发挥着积极作用。

有研究表明,基于“老乡管老乡”的农业转移人口的自我管理模式,能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处于一个“熟人社会”当中,淡化了因自然、地理和城乡二元因素带来的冲突,彼此更容易认同并信赖,在过渡阶段能起维护社会稳定和帮助该群体提高社会适应力的作用[4]。在这个阶段,农业转移人口的自组织是他们在城市中生活和发展的最主要的社会资本来源和支持系统。在其他正式组织缺位的情况下,农业转移人口的自组织可以帮助农业转移人口降低对环境的陌生感并增加城市认知,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就业信息、进行扶危救困等。

但是,过分依赖这种基于地缘关系的社会支持网络,会使得农业转移人口局限于同质性的社会关系网内,不利于建立新的更为全面和有力的社会支持系统,被隔绝于城市主流社会,长此以往会陷入城市社会底层。因此,对同乡会等农民工自组织要适当规范、正确指导。各类自组织要通过各类活动和项目,打破地域性色彩浓郁、交往狭隘的乡土社会网络,增加与党团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城市社区和居民等的互动,扩大农业转移人口的社交范围,使其逐渐获得城市居民社会网络中的社会资本,促进其融入城市。

(二)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的职业素质和生活能力

在进入城市一段时间后,农业转移人口集中在生存和安全两个方面的诉求会越来越迫切,并直接影响到他们城市融入的质量和市民化程度。生存需求涉及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工资以及合法权益的维护等方面上。安全需求体现在社会保障水平和福利待遇上。前期调查研究显示农业转移人口的受教育水平普遍低下,尤其是第一代和第二代农业转移人口学历很低,第三代农业转移人口的专业技能也不高[5]。职业素质影响到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空间、职业选择和工作福利,是他们完成社会经济融合的关键和立足城市的基础。社会组织应该利用其草根优势,以社区为依托,帮助农业转移人口了解和掌握城市生活的基本知识,提供城市生活能力提升的培训,以及兼有需求性强的咨询服务和针对性强的就业辅导;结合社会组织自身的信息优势,整合智力资源,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紧跟时代发展、满足市场需求的技能培训。此阶段的服务可以和企业联合,向一线的工人或管理人员提供资料和资讯,根据不同岗位的需求进行有针对性培训;也可以利用媒体宣传和社区设施定期公布各类就业信息、宣传城市公共管理服务体系等基本知识。

(三)从民生问题入手,帮助农业转移人口与城市生活接轨

就业是农业转移人口城市生活的立足之本,而生活上面临的大量吃、住、行等民生问题是他们顺利市民化的现实障碍。社会组织可以依据自身不同的服务侧重点,以社区为单位,或者以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企业或者行业为单位,联合街道或单位的工会等基层组织,对不同范围内的服务对象进行摸底排查,了解他们的实际困难,积极协调帮助农业转移人口解决各种具有普遍性的现实问题。社会组织要做农业转移人口的“贴心人”,在初入城市的适应阶段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爱,这有利于减少他们的边缘化感受,有助于归属感的产生。

(四)关心农业转移人口的精神生活

农业转移人口在进入城市初期各方面体验都比较陌生,原有的社会支持网络不复存在,需要重新构建新的社会支持网络,工作和生活压力陡增,极易产生不良情绪,形成心理疾病,甚至走向犯罪,成为威胁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此时,社会组织可以发挥组织优势,起到提升沟通效果的作用,一方面加强农业转移人口之间的沟通交流,帮助他们缓解工作和生活上的压力,排遣不良情绪。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可以依托社区,整合爱心企业、民间社团以及社区内有心理专业特长的居民,定期为农业转移人口开展心理健康相关活动,如知识讲座、心理咨询和疏导等。此外,通过有效组织农业转移人口积极参加社区公益和互助活动,引导他们为城市社区建设贡献力量,增加与城市生活的链接,使他们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实现自我价值、树立积极向上的精神、提高自我发展的信心,尽快适应城市生活。

(五)促进参与,消除农业转移人口的“外来客心理”

在进入城市阶段,农业转移人口的状态较为分散,社区活动参与度不高,缺乏与城市居民直接、频繁的互动。即使他们有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意愿,也常因为了解和参与活动的渠道不畅,甚至还会遭受排斥和歧视,使其参与意愿无法有效转化为实际行动。因此该阶段的农业转移人口群体中普遍存在的“外来客心理”,这对于该群体在市民化过程中自身社会支持网络的扩大和社会资本的存量的提升是极大的障碍。个人原子化的诉求往往难以获得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关注,但是如果能够通过组织聚集起来,他们的声音就能够被听见,他们也会更愿意表达自己的诉求,参与到更多的社会事务中。通过培育社区农业转移人口自身的社会组织,可以反映农业转移人口的利益诉求,并组织他们积极参与维护自身利益的社区事务。社会组织还可以通过宣传法律常识引导农民农业转移人口在遇到权益受损等困难时更加理性,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通过民主程序等理念的灌输,促使他们政治参与的有序化,提高他们政治参与的质量;通过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化解各方矛盾,有效帮助农业转移人口解决实际生活和工作上的困难。另外,有些城市实行积分入户制,加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公益服务也可获得奖励加分。对于第三代农业转移人口来说,在参与社会组织活动的同时还可以扩大社交圈,拓展业务,符合他们想法多元化的特点。

三、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市

在城市融入阶段,农业转移人口已经进入城市工作生活了一段时间,参与意识和公共意识已经萌发,根据马斯洛需求层级理论,此阶段农业转移人口的发展需求开始逐渐超过物质需求成为他们的主要诉求。在经济上逐渐被城镇接纳后,农业转移人口的身份认同、生活观念及行为等心理和文化因素在市民化过程中的重要性逐渐上升。此时的社会组织呈现出自主性、公益性和多元化等特点,在引导和帮助农业转移人口身份认同,促进其社区事务的卷入度,增强城市社区认同感和公民意识,促进其就业和生活的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在这一阶段,社区融入作为农业转移人口社会融入的基础,是对抗社会排斥,促进农业转移人口社会融入的重要策略。社会组织要以社区为依托,为该群体提供融入社区、融入社会的更多的机会和更有效的资源。融入与排斥主要取决于参与程度,是否愿意、积极、有效地参与社区事务是农业转移人口社会融入的核心问题。社会组织应配合社区工作人员加强对农业转移人口需求的了解和理解,提高与他们沟通的技巧,使农业转移人口能够更主动、更有效地参与社区活动。

(一)多渠道促进组织间的互动交流活动

进入城市初期的农业转移人口自组织能在过渡阶段帮助该群体提高社会适应力并起到一定的稳定作用,是其最主要的社会资本来源和支持系统。但是当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生活一段时间后,其社会融入度和市民化程度较上一阶段会有提高,他们的社会参与意愿以及社交需求就会逐渐上升。在这一阶段,应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农业转移人口社会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协作。例如,可以和大学生志愿者协会、各类行业协会等其他组织形成良好的往来协作关系,利用其他组织的信息优势和智力优势,提高本组织成员的素质水平。尤其是和高校之间的互动,既有利于高校师生走出校园、接触社会,又有利于第三代农业转移人口接触同龄人中的佼佼者,接受高校文化的熏陶,对其文化素养和精神生活提供有益的补给。此外,通过加强社会组织与企业的联系,既可以了解企业用工动态,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就业和职业技能的相关信息,又可以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如消除拖欠工资、加班超时、工作环境差等问题),重视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维护其劳动权益,提升其竞争力水平。

(二)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增加人力资本的培训等服务

在就业方面,农业转移人口对工作环境、劳动报酬和职业发展较刚进入城市时有了更高的要求。农业转移人口人力资本缺失是造成其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主要原因,因此,通过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能够帮助他们增加其人力资本,增强他们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是他们实现社会经济融合的关键。社会组织可以根据此阶段该群体在职业发展和精神生活上的更高的需求,除了继续为他们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外,还可以组织成人自考培训以提升其学历水平,提供职业规划指导和就业信息,还可以由政府牵头,联合农业转移人口自组织、用人单位和其他公益慈善组织等成立农业转移人口社会融入服务中心。

(三)推广城市社区行为准则,促进农业转移人口的城市接纳和融入

农业转移人口的社会融入的关键是经济融合,但真正的完成是文化融合和心理融合。农业转移人口和城镇居民的差异不仅存在于身份和职业上,最主要的还是思想意识层面。农业转移人口自身的很多不良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是造成城市大众对农业转移人口素质低下这种刻板印象形成的关键因素。这也使得农业转移人口在进入城市生活初期容易受到城镇居民的排斥,造成农业转移人口“经济接纳、社会排斥”的尴尬局面。在这一阶段市民化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农业转移人口需要调整思维方式和生活习惯等。社会组织可以通过节假日的亲子活动,组织城市居民和农业转移人口之间开展交往活动,如“家庭结对子”。对于农业转移人口来说,很多城市生活的行为规则和文明习惯并不是他们不愿意遵守,而是根本就不知道。通过和城市家庭的接触,他们能更好地理解城市社区的行为准则、生活习惯等。此外,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以社区为平台的宣传活动对农业转移人口进行良好卫生和生活习惯、文明礼仪、公共场所行为准则的灌输和引导,帮助他们改变不良生活习惯,调整生活方式,进行积极健康的文娱活动,这样才能被城市居民认可,被城市社区接纳,这也能使他们获得尊重和自信,以促进其心理和思想上的市民化转变。

(四)整合资源,提供更加精准的社区服务

进入21世纪以来,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迁移的趋势愈发明显,随迁子女和家属的城市适应状态也直接影响到农业转移人口的家庭稳定和城市认同。社会组织可以根据社区人员特点,以社区为平台整合社会资源,引入志愿者,以农业转移人口子女的教育服务为突破口,以女性和家庭为落脚点,有效切入农业转移人口家庭的社区服务工作。例如,鼓励退休公务员、退休教师等成为社区志愿者,协同社区开办爱心班,解决“三点半难题”,优先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有效缓解双职工家庭子女看护难题。社区和有关政府部门也可以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让三点半爱心班常态化、规范化。通过组织艺体活动、亲子游戏、小区服务等活动,增加农民工子女与城市社区儿童的互动,提升其自信心,增强其表达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帮助他们尽快适应城市生活。社会组织还可以通过才艺发展小组、亲子家庭活动、自我增值类培训(普通话班、计算机班、礼仪班等)、促进婚姻关系讲座和辅导等活动,提升女性农业转移人口的自信心和生活技能。也可以招募本地的或在城市生活多年、职业和家庭稳定的、对城市社区熟悉的女性担任“领航员”,以一对一的形式对随迁家属进行辅导和协助,切实解决农业转移人口的实际生活困难,促进其真正融入城市社会。

(五)搭建交流平台,形成以工作、居住地、趣缘等弱关系为基础的新型社会网络

以往研究表明: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认同呈“内卷化”趋势,其社会交往主要限于老乡、熟人等内群体,一般情况下他们较难与城市居民进行全面的社会互动[6]。社会组织可以重塑农业转移人口的社会资本网络。首先,社会组织通过组织各种活动可以在农业转移人口和城市居民之间搭建互动的平台,在活动参与过程中农业转移人口可以重新审视自己、他人和社会的关系,自主且多元地提升个人的能力。其次,构建多形态业缘纽带,不同行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工会一方面可以维权,形同行业工会,与此同时又可以为农业转移人口搭建新型关系网络促进其再社会化。第三,社会组织的网络社区(如QQ 群、微信群、微博圈子等)成为第三代农业转移人口社交的重要平台。调查显示,随着移动通信的全面覆盖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网络社交已成为农业转移人口最重要的休闲方式之一。虚拟空间里的信息流动为农业转移人口特别是第三代农业转移人口构建社会资本提供了重要渠道。例如,与建立在地缘、业缘关系上的社会组织如同乡会相比,以趣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如驴友组织、车友会、读书俱乐部等)中成员的异质性更高,因此其构建的社会支持网络中弱关系更多,信息的流动量更大,更有价值。

(六)加大农业转移人口社区活动的参与度,提升社区责任感和归属感

有学者指出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中存在“半城市化”现象,即介于回归农村和彻底城市化之间的状态,具体表现为社会生活和行动层面的不融合[7]。农业转移人口和当地居民互动较少,缺乏对城市生活的认同,社区发展责任的分担和社区发展成果的共享不够,城市生活对其吸引力不大,因此他们就无法真正融入城市社区。

社会组织可以通过搭建农业转移人口参与社区公共生活的平台,如社区公益活动、文化和体育活动等,增加农业转移人口与城市居民之间的互动,消除“本土”和“外来”市民间的隔阂,既能帮助农业转移人口走出狭小的生活圈,拓展他们的社会交往范围,也可以促进城市居民了解农业转移人口,打破隔膜。这种良性互动有助于增加农业转移人口的自信,改变他们对本地居民的印象,也能消除本地居民对他们的排斥心理。在此基础上,鼓励农业转移人口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体现和谐社区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促进农业转移人口“社区认同”的萌生,重塑其公民责任感和公德意识。社会组织应该通过社区项目的开展,强化农业转移人口参与社区自治的意识,在参与过程中逐渐形成责任感和归属感,自觉维护社区环境,逐渐形成农业转移人口与城市居民两大群体和谐共处的良好氛围,为农业转移人口的社会融入创造友好和谐的社会环境。

四、城乡融合阶段是农业转移人口社会融入的理想阶段

通过文献梳理,笔者发现“社会融合”与“社会融入”这两个概念在许多研究中存在界定不明、模糊使用的现象。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是一个渐进式的过程,“融入”和“融合”是市民化的两个不同阶段,既存在指向性差别,也有状态和程度的不同。社会融入是单向性的,指农民工在经济行为、文化观念上都融入至流入地的主流社会体系中,暗示着一种群体间不平等的文化和行为主从关系。社会融合是不同文化之间接触的最终目标,反映了一种群体间在社会发展过程上的平等关系,并以渗透、交融、互惠、互补为特征[8]。社会融入是动态的,表现的是外来群体进入主流群体内部的适应过程,不光是经济层面,还有文化和心理层面的适应,是一个多层面的多元的复杂过程。而社会融合是一种不同群体间关系的和谐,是社会不同群体间、不同文化之间,相互认同,相互包含,相互交融的状态,是社会融入这种行为和过程最终完成而达到的理想状态。

因此,在“融合”这一阶段,农业转移人口的社会融入基本达到十八大提出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农业转移人口和城市居民在生活、就业、娱乐、政治参与等各方面不再有制度性差异,他们和城市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因此也相应地履行同等的义务。社会组织不再有针对性地对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特殊服务,而是把他们当成城市居民一样,因不同生活和工作需求提供均等的服务。他们的自组织也不再是基于地缘建立起来的,而是以业缘或者居住地为基础,或是以相同的兴趣爱好等建立起来的组织。

五、结语

党的十九大报告为新时代社会治理工作确定了总纲与方向,即“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社会组织可以作为推动城乡融合和社会建设的重要抓手,通过社会组织的联动功能,统筹城乡一体化,提高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水平,满足社会多元主体的不同需求。市民化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中,不同阶段的市民化程度不同,农业转移人口的诉求也不同,因此在强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行为的过程中需要构建一个包含社会组织及社区在内的多主体社会支持网络,针对市民化不同阶段的具体障碍,匹配相应的制度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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