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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严:教师职业道德建构的原动力

2021-01-16徐立明韩秀霞

黑河学院学报 2021年9期
关键词:建构主体价值

徐立明 韩秀霞

(德州学院 教师教育学院,山东 德州 253023)

“善之本在教,教之本在师”。教育是一种充满了道德伦理色彩的社会实践活动,对于从业者提出的伦理道德规范要求远远高于其他职业。这意味着教师必须拥有崇高的教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教育教学活动的道德规范准则。但师德培育过程过于强调社会需要和社会期待,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教师在职业道德发展中的主体地位以及主体诉求。同时,近年来由于社会舆论对于教师群体的“污名化”误导,师道的尊严也受到了严重的挑战。从道德发展的意义上讲,“道德学习的现实发生需要以个体的自主性发挥为前提。”[1]缺乏尊严的被动客体是无法成为真正的道德主体的,缺少了道德发展的基本前提和原动力。

教师职业道德是社会对该职业的伦理道德规约,直接表现为社会性规范。但从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的层面,则是教师的自我职业立法。需要教师以道德主体的身份在内外因素的交互作用下主动建构,需要教师在自我意义上的道德、评价、批判、选择和扬弃,因而只有彰显教师的道德主体性,才能真正实现教师职业道德追求的自主自治的终极目标。尊严是教师成为道德主体先决条件,是道德主体在其社会关系中获得的来自他人的价值认可与尊重,是主体认同自身及其行为的心理支撑。尊严的满足可以提升教师对职业的认同感,获得在道德层面上进行主体自觉、自律与自制,进而追求道德自由的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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