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法学思想对大学生德育教育的启示
2021-01-16邱珍张宏旭
河西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邱 珍 张 宏 旭
(北京体育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4)
康德法学思想主要来源于中世纪之前的罗马法以及近代欧洲法国启蒙思想家的思想,具有鲜明的启蒙和哲理色彩,呈现体系化、理论化以及人性化的特点。从《道德形而上学》可知,康德认为法的形而上学与道德形而上学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康德法学思想也是康德庞大的哲学思想体系中的一部分。[1]在新时代大学生德育教育的实践过程当中,教育工作者应借鉴和吸收“他山之石”,贯彻立德树人理念,从康德法学思想中吸收对大学生德育教育的有益启示,提升德育教育能力与水平,提高大学生的道德观念意识,为培养堪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作出贡献。
一、康德法学思想的主要内容
康德法学思想理论体系的发展与成熟,贯穿于近代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脉络当中。康德的法学理论,总体来讲就是“尊重人”,将个人置于中心地位,认为在任何领域最应维护人的尊严。康德认为,人是唯一拥有自由意志的,只有人才具备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自由。康德法学思想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的定义
康德区分了自然律和道德律。在康德看来,自然律和道德律分别以“必然”和“当为”的形式呈现。道德律是一种存在于先验世界中的、以理性命令为基础的绝对规范。他指出,法的产生是理性存在者“放弃他们野性的自由而到一部宪法里去寻求平静与安全。”[2]法和道德具有相互印证的辩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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