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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诉讼请求在公益诉讼中的规制路径

2021-01-16陈龙云朱全胜

黑河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陈龙云 朱全胜 周 悦

(1.滁州学院 教务处,安徽 滁州 239200;2.滁州市来安县人民检察院,安徽 滁州 239200)

诉讼都存在败诉可能,检察公益诉讼也是如此。公益诉讼试点结束后,行政公益诉讼进入全面开展阶段,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面临的难点与风险点日益显现,败诉风险将逐渐提高。准确的公益诉讼请求是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讼职能,充分保护公共利益的基础。因此,在相关事实已确定、证据已固定的情况下,如何科学地提出精准得当的诉讼请求,尽可能地避免败诉风险,是检察机关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将从以下几个特殊问题,探讨如何实现诉讼请求的精准化。

一、准确判定适格被告

确定适格被告是准确提出诉讼请求的前提,行政公益诉讼由于诉讼程序的特殊性,被告资格的判定被提前到诉前阶段,即检察机关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前,就应当对被建议对象是否具有被告资格进行判定,从而保证被建议单位与被告单位的一致性[1]。

适格被告是指在诉讼中能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被告的资格。通常认为,行政诉讼中的适格被告应当具备行政主体、行为主体及责任主体三要素,三者分别要求被告具备独立的地位和身份、存在作为或不作为的客观行为、具备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行政公益诉讼被告为在法定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与传统行政诉讼中“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相比,“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范围更小,同时也更具体、更明确、更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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