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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研究
——以涉婚外情案件裁判现状为视角

2021-01-16任照祝

黑河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任照祝

(武汉理工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0)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尤其是2008年之后,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判决中的适用呈现出快速的发展趋势,其应用空间也越来越广[1]。公序良俗原则主要包含“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方面的内容。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 条把公序良俗原则作为统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指国家和社会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则是指善良风俗,是国家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一般道德[2]。就我国目前的立法及司法现状而言,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并无具体的规则,也未限定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范围。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法律规则穷尽时,可适用法律原则,有效地填补法律漏洞。但在适用法律原则判案时,也需审慎适用,避免片面适用法律原则导致不公平的判决结果[3]。

在涉婚外情的财产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公序良俗未作具体界定是一个普遍现象,以抽象的一般道德标准代替公序良俗,以婚外情有违公序良俗判决婚外情期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已经成为相当普遍的现象[4]。尤其是在四川泸州遗产纠纷案件后,法官们对涉婚外情的财产纠纷几乎都是一边倒地判决第三者返还给给付方或者给付方配偶。②本文中的“给付方”是指在合法婚姻关系外与婚外第三者发生婚外情的一方,“给付方配偶”为给付方的合法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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