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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语境下检监衔接制度研究

2021-01-16王文娟孟祥梁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梁 丽,王文娟,孟祥梁

(1.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甘肃 兰州 730050;2.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甘肃 武威 733000;3.西北师范大学,甘肃 兰州 730070)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是在监察体制改革下与监察机关联系最为密切的国家司法机关,同时也是受改革影响最大的国家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的办案衔接问题,从国家权力层面来看是检察权与监察权的衔接问题;从国家体制层面来看是司法体制与监察体制的衔接问题;从国家立法层面来看是在《宪法》领导下,《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

人民检察院与监察委员会以刑事诉讼程序为载体进行对接,实现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从监察程序到司法程序的转化,最终达成监察权与司法权的互相配合与制约。由于检察权与监察权的性质不同,二者在司法实践中必然存在配合上的问题,如何做好监察程序向司法程序的转化工作,需要建立合法的、合理的、科学的、有效的检监衔接制度。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国情下,针对实务中突出的检监衔接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如何建立健全检监衔接制度。

一、司法改革背景下检监衔接存在的问题

全面推进司法制度改革背景下,《监察法》的出台对职务犯罪预防与办理构建了不同于以往的全新模式。在职侦职能转隶以后,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与调查权一并转移到了监察委员会,以前的反渎职侵权局与反贪污贿赂局的侦查人员也一并转隶到了监察委员会工作,同时职务违法犯罪的预防工作也一并由监察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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