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违反先合同告知说明义务的法律适用
2021-01-16周宇星
公关世界 2021年24期
周宇星
摘要:当一方当事人在过失违反先合同告知说明义务时,对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如何救济在我国法律中的适用存在着评价矛盾。通过对缔约过失条款的解释,可以得出过失违反先合同告知义务也属于缔约过失的一种形式,而在法效果上,适用缔约过失条款来救济因过失违反说明告知义务而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可能会产生不利后果,造成法律评价矛盾,《民法典》侵权编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开放性的,通过《民法典》侵权编的适用,并通过目的性限缩来适当限制合同解消的时效期间,便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会产生法律上的评价矛盾。
关键词:缔约过失 过失违反先合同告知说明义务 制度竞合 逻辑承接 侵权
一、问题的提出
法律世界中的各种规范是以各种形式彼此相互关联的,并不是孤立存在的,我国《民法典》第500条和第501条是针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第500条第2项规定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形同时也构成恶意欺诈,当事人可以适用《民法典》第148条规定对合同进行撤销。表意人过失违反先合同告知说明义务给当事人的情形在我国法中适用存在评价矛盾,根据法条文义,似乎只明确规定了相对人故意违反先合同告知说明义务的情形的法律适用,而无法根据第500条第二项解释出包含过失违反先合同告知说明义务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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