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运行机制的反思与改造
2021-01-15李新飞
西部学刊 2021年7期
摘要:在我国现行宪法体制下,羈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本质上是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属性的体现。然而在实践操作中,羁押必要性审查被视为逮捕必要性审查的重复审查,背离了必要性审查的功能定位。由于检察机关属于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权无法对涉及实体权利的诉讼事项进行有效的规制,这也就导致羁押必要性审查无法走上诉讼化的改革道路。为推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在现有宪法体系下重塑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的认识,强化律师介入必要性审查,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效力的诉讼化改造,强化替代性措施的适用。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诉讼化改造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7-0063-03
审前羁押作为刑事强制的一种措施,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表现为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对逮捕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为了强化人民检察院对羁押措施的监督,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关押,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应主动对逮捕后羁押进行必要性审查,并完善了辩方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程序[1]。对刑事羁押措施进行必要性审查并在制度上进行完善,对于改变司法实践中够罪即捕、羁押率居高不下的现实情况,杜绝“一押到底,实报实销”的刑事诉讼弊病有着积极作用,使逮捕走出过度实体化的窠臼,回归其程序保障的功能定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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