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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著作权人资格刍议

2021-01-15刘瑞祥

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主体人工智能法律

刘瑞祥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50)

一、问题的提出

法律关系具有三个要素——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指享有或承担法律关系内容,即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近代法学源于欧洲,大多数法学理论的伦理学基础和哲学基础都来自于启蒙思想,因此在民法和刑法的主体资格制度设计方面,都体现出了康德哲学的影响。相对于理论理性,康德哲学认为,能够承担义务并称为主体必须具有实践理性,是否具有理性和意志是决定法律能否赋予主体地位的基本标准。基于这一思想,民法在主体制度设计方面只承认自然人可以享有主体地位。[1]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一观念面临严峻挑战。2017年7月20日,国务院印发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该文件要求“开展与人工智能应用相关的民事与刑事责任确认、隐私和产权保护、信息安全利用等法律问题研究,建立追溯和问责制度,明确人工智能法律主体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在人工智能的发展上,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问题成了国家发展规划不可逃避的问题。现实中已经出现了很多有关人工智能权利义务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有法律体系提出了挑战,其中最突出的便是知识产权领域人工智能的著作权问题。

二、人工智能著作权问题对法律制度形成挑战的具体表现

在知识产权领域,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人工智能能否享有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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