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作式取证模式视角下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构建路径
2021-01-15郑返
韩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制度
郑 返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引 言
自从1991年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后,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当事人主义倾向便越来越明显,但“取证难”问题一直是我国民事诉讼改革中的一个顽疾。立法者在意识到超职权主义的取证制度严重束缚当事人取证活动时,便走向了全面实行当事人主义取证制度的极端,却因转变的过程过于仓促而疏于构建具体的证据收集制度,改革的结果便是将发现案件真相的成本转移到诉讼当事人身上,构造出的是缺乏诉讼武器对抗的“伪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证据立法上不断强化当事人举证义务和当事人缺乏具体可行的证据收集手段,致使当事人取证权限与举证义务的错位。以西方法律现代化中绝对的当事人主义否定与中国自古至今审判中的职权主义因素,来加强当事人举证责任和弱化法院调查取证权,在现实中也并没有得到尽如人意的效果。而律师调查令中所蕴含的协作式取证理念能对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进行中和,在增强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同时强化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扫清当事人向案外第三人取证的障碍,同时又能保留法官对诉讼两造证据收集工作的诉讼指挥权,可以说,律师调查令制度是我国对协作式取证模式的成功运用。
一、协作式取证模式的理论背景
(一)理论基础
协作式取证模式来源于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由于其理念既不同于职权主义又不同于当事人主义,因此学界也将其称之为第三种民事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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