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共同抵押权制度问题解决方案
2021-01-15郭若昕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1年2期
关键词:抵押
□文/郭若昕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南京)
[提要] 通过案例研究方式分析我国共同抵押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方案。共同抵押权在现行法律规定和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我国现有条文自身逻辑矛盾;二是缺乏与其他抵押权之间关系的规定;三是在实践中关于共同抵押权的实现存在着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初步确定共同抵押权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共同抵押人承担份额和物上保证人、后次序抵押人的相关权利。
“抵押权为罗马以来近现代各国民法最重要的担保物权制度,被称为担保之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中最为理想的形态,对于资金的融通、交易的灵活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共同抵押是为担保同一债权,在数个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定抵押权的特殊抵押形式。共同抵押目的为担保同一债权,通过将多项财产的交换价值加以积累,有效保证债权的清偿,还能够分散抵押物因损毁、灭失、市场价值降低等风险,最终目的也是为了担保债权顺利清偿。
一、我国法律中关于共同抵押权的规定
共同抵押,为近代以来各国民法所广泛采用。如德国民法第1132条,瑞士民法第789条、第816条第3项、第833条,日本民法第392条到393条等,都是关于共同抵押权及其实现方式的明文规定。而在我国,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共同抵押这一制度及其实现方式。
1995年《担保法》首次颁布,学者对于其中第34条第2款是否规定了共同抵押,意见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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