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转让规则的解释适用
2021-11-26胡玲
魅力中国 2021年43期
胡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一、问题的提出
(一)抵押物转让规则的解释难点
首先,如何理解“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的约定能产生何种效力《民法典》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若是当事人事先约定限制抵押物转让,那么限制抵押物转让是否影响抵押人的处分权,还是说这样的约定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并不会影响抵押人的处分权,是在抵押人与受让人之间产生债的效力之约定,这些问题有待解决。
其次,406 条适用范围有待解释。抵押物转让规则没有明确排除动产抵押物的适用,那么是否就意味着第406 条不区分动产抵押与不动产抵押,第406 条可以一体适用抵押物转让。动产抵押物转让若是适用《民法典》第406 条,动产抵押权也就有了追及效力,并且该法条也没有对登记动产、未登记动产进行区分,然而《民法典》中动产抵押物的公示效力采用“公示对抗”原则,这就会造成法理上的矛盾冲突,让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也享有追及力,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何保障?若是将动产抵押物转让排除适用《民法典》第406 条,从文义出发,不能得出本条仅适用不动产抵押以及登记动产抵押的结论。
(二)第406 条与其他法条的矛盾冲突
《民法典》第406 条与第403 条间的矛盾冲突。依据第406 条的规定,抵押财产不受抵押人的转让行为影响,但是未登记的动产抵押物在转让时,受到第403 条的限制,在第三人善意取得时,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消灭,这显然不是第406条所说的“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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