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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购房的性质浅析

2021-01-14于航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5期
关键词:举证责任性质

于航

摘要:如今,不动产已经成为婚姻关系起始的必要资产,是婚姻关系中重要财产之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房价居高不下,婚姻关系起始或存续期间,子女因财力有限而无力承担购房的经济压力,父母为其出资购房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一旦子女的婚姻关系破裂时,父母为其出资部分的性质则成为争议的焦点。特别是立法层面对此问题的规定本身有一定的歧义且不详尽。法院审理过程评判标准也存在差异。笔者在通过对案例的研究,并就此做了进一步分析,并基于此得出改善建议,为司法实践中处理類似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和解决思路,从而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同时传达出健康合理的家庭观念,指导人们的婚姻预期和婚姻行为。

关键词:父母出资购房,性质,推定规则,举证责任

纵观中国的婚姻关系,房产无论是在古代还是现代都是占据极重的地位,甚至部分地区的彩礼都是要求房产。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房价不断攀升,买房成了诸多家庭面临的难题,解决温饱都是问题的青年人,或是家庭负担极重的中年人,在面临购买房产的情况下是大多捉襟见肘。因此中国式父母再度发挥了大无畏的风险精神穷尽积蓄对此进行扶持,而一旦出现析产的情形,这种扶持的性质值得进一步研究。

笔者在办理离婚纠纷案件中发现,在上述纠纷中父母为子女购买房产的出资款项性质成为财产分割的重要环节。而这个环节中争议焦点更多在于父母对子女的出资款项是借款还是赠与,也正因此司法实践中也因此演化出不同的观点。

一、在我国的社会常理是父母对子女购买房产的根本出发点大多是赠与性质

在我国,父母为子女的付出大多都没有要求回报,不仅如此,基于养育之情,往往也愿意无偿的为子女提供全力支持,解决或者改善其居住条件,故在出资当时大多是资助而不是要求实际返还的意思表示。而这个情形符合中国国情和社会一般常理。

因此,特别是在父母承担主张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一旦父母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证据证明,以至于出资性质处于状态不明晰的情况下,举证不能的后果将由父母承担。

正因为如此,当子女出现闪婚闪离的情况下,短暂的婚姻可以分走父母大部分的积蓄,这显然与父母出资的根本目的不符,也不符合公平原则。有鉴于此,在处理离婚纠纷时不仅仅是婚姻关系的破裂,更是父母子女之间的剑拔弩张,甚至也有因此发生暴力事件,两个人的婚姻成为多人的角斗场。

二、子女成年后,父母并无抚养义务,对成年子女的配偶更无抚养义务,出资本身有极强的目的性,父母为子女出资应当认定为借贷

在法律意义上,鉴于父母没有义务出资给子女买房,子女成家立业已经不属于父母履行抚养义务阶段。父母提供购房款的行为虽然属于常态,但其性质更多是有帮扶的性质,不能理所当然的接受,此行为也并非法律所倡导的理念。即便大多数的出资没有明确还款时间不代表即为无偿赠与。因此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临时性的以帮助购买为目的的资金出借,应当予以偿还。

三、一味苛求在购房当时就明确出资性质,不符合社会常理,不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但不明确出资性质又在目前畸高的离婚率下,直接认定成夫妻共同财产亦不符合公序良俗,故出资款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

司法审判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平正义,与此同时不能忽视提高司法审判效率。笔者认为,在分家析产的过程中,出于利益均衡的基础上,父母出资是的真实意思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并不能一概赠与的结论,应当区分对待。

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房屋,大多基于婚俗和习惯,可以推定为赠与,但这种赠与不同于一般赠与,其建立的基础是子女婚姻关系稳定且存续。现实生活中,父母与子女之间基于亲缘关系很少会签署协议,虽然在法律上大概率的被认定成对子女及其配偶的赠与,但不可否认是父母出资的初衷是为解决或改善子女个人的生活条件。故出资款的性质不能摒弃伦理观念,苛求在出资时与子女及配偶签订协议明晰性质。

自《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发布之后,就父母为子女出资的性质修改成有约从约,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优先推定成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归夫妻共同共有,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给一方。与之前的司法解释有着明显的区别。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在子女离婚时,应当使用情势变更规则允许父母请求变更或解除,对父母赠与的购房款或在此基础上购买的房屋亦不能简单分割。现实生活中,父母对子女的借款大多是没有借条的,在借贷关系产生当时也未曾明确双方借贷的性质。在诉讼过程中,一般出现的都是单方签字的借条,而这种借条是可以倒签,出资购房的一方父母出庭作证袒护自己子女也是完全有可能的。如何准确认定父母的真实意思和明确表示是实务中的难点。笔者认为父母出资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予的真实意思应该是在出资当时,父母对一方或双方的赠予的明确表示也应当是在赠与的当时。出资当时的有效凭证,才是客观评判的依据。日后一旦子女的婚姻有变,父母偏袒子女也是人之常情,同时应当考虑公平原则的基础上进行裁决,充分权衡结婚时间的长短、离婚的原因、子女配偶对家庭所尽义务等因素斟酌分割比例。

我们理解父母为子女购房已经倾其所有,但是一旦离婚将造成巨额财产流失的心情,在残酷的现实面前。人与人之间撕去了温情脉脉的面纱,成了赤裸裸的金钱关系。结婚之前明确父母对子女之间的出资款系单方赠予的款项,无疑将增加尚未结婚就开始无休止的争议

良法终将善治,家事无小事。父母为子女出资性质的认定应当建立在符合法理,符合价值导向的认定规则之上。就目前法律之上具有滞后性,现实总会有不可预计的可能性,目前法律对此定性仍不能完全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多般状况。各地裁判不一也变相说明了法官也在社会风俗和法律之间摇摆。如何让法律对父母为子女出资的认定进入一个稳定的预期,笔者研究水平有限,尚不能全面完整分析并得出结论。希望在今后的研究中,大量积累案例,在实践中总结理论,再议理论指导实践。

参考文献

[1]婚后一方父母所购房屋归属问题研究r——评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J].周竣婷.现代商贸工业.2018,第026期

[2]对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买不动产权属问题之研究——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为中心[J].吕晓静.青春岁月.2015,第010期

[3]婚后父母赠房的法律反思--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为例[J].郑维和.活力.2014,第0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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