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破产制度中自由财产处分“自由”的限制
2021-01-14罗琳
湖北社会科学 2020年11期
罗 琳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在风险社会的今天,破产法已然淡去了惩罚性的色彩,无力清偿的个人债务人不再被一概极端地视作借款不还的“小偷”。除了确保对债权人公平清偿之外,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的权益也逐渐成为破产法的重要目标和功能。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我国《企业破产法》被称为“半部破产法”,这是由于我国制定该法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客观条件并不完备。彼时,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个人财产申报系统以及征信系统的普及率较低,防止制度滥用和监督破产制度运行的规则尚未齐备,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在当时只会给我国的司法和执法机关增添更为沉重的负担,更重要的是会让主观“不诚信”的债务人利用制度漏洞逃避债务,破坏营商环境。然而随着社会保障体系、个人信用体系的逐步发展完备,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已日趋成熟,讨论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具体规则正当其时。①《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提出,要“研究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工作”。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会同13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也明确提出要分步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与企业破产不同,自然人的人格并不会如同法人人格一般在经过破产清算程序后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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