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预防原则下生物风险监测预警制度构建
2021-01-14吴树义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生物
吴树义
(西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重庆 401120)
“当现代性与工业化的负面后果不再局限于具体的某些群体而是侵袭到每个人之时,当关键问题由阶级地位的分配变成风险位置的分配之时,我们就已经或正在进入一个新的时代——一个新的风险社会的时代。”[1]科学技术的应用与人类活动的加剧,使得生物风险造成的损害频发,立足于现实损害的预防为主原则显露出诸多弊端,因此有必要进行生物风险的来源与特质辨识,探寻风险预防上升为生物安全监测预警制度原则的现实基础,明确生物安全监测预警的规范进路,以提高应对不确定性生物风险的能力。
1 生物风险的来源与特质辨识
风险,即特定时间内某种特定危害发生的可能性或某种行为引发特定危害的危险性[2]。生物风险是指生物系统的正常状态、生物的生命和健康受致病有害生物、外来入侵生物、现代生物技术及其应用等风险侵害的不确定性状态。依照传统法理的看法,生物如果侵害人体健康,根据主客体二元化的思路,应当把这类生物作为“客体”予以防范和消灭。但人类本身就是广义上生物的组成部分,甚至部分生物风险的载体就是人的物质生命组成元素,将其克服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传统法理的规制体现了诸多桎梏。分析生物风险的发生机理和特质,有助于明确生物风险的规制进路,构建行之有效的风险管控体系。
1.1 生物风险的来源
近年来,生物恐怖袭击、生物技术误用滥用、实验室生物泄漏、生物交易等造成的生物风险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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