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在环境资源犯罪领域的适用
2021-01-14张墁针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张墁针
(甘肃政法大学 环境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恢复性司法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刑事司法改革兴起的产物。传统刑法基于报应型刑罚观念,单一针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忽视犯罪结果对被害人及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修正机制,重视犯罪人对被害人物质及精神补偿,重视修复受损社会关系。近年来,伴随生态文明建设的逐步推进,我国司法机关将恢复性司法引入环境资源犯罪领域并取得积极成效。恢复性司法的引入契合环境犯罪恢复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利益平衡与和谐关系的目的。[1]但在司法实践适用恢复性司法的过程中,对恢复性司法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认识偏差,限制了恢复性司法的适用空间。本研究主要针对恢复性司法在环境资源犯罪领域的适用问题进行探析,以期为今后恢复性司法的法律制度构建提供有益助力。
1 恢复性司法在环境资源犯罪领域适用的可行性分析
根据英国学者马歇尔的定义,恢复性司法是指某一特定犯罪的所有利害关系人聚集在一起解决问题,共同协商如何处理犯罪所带来的已然后果以及对未来的潜在影响。恢复性司法能够弥合因犯罪而受损的关系,重塑刑法的多向功能。环境资源犯罪的特殊性将刑法保护的社会公益扩展至生态利益,将恢复性司法引入环境资源犯罪领域,既可实现惩罚犯罪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的双重目标,也适应当前刑罚轻刑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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