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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

2021-01-14况美玲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案例法律环境

张 彬, 况美玲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我国环境法治之进步,在我国诉讼法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范围,其包括法律规定的机关、社会组织,201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检察机关,《环境保护法》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对其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尽管相关法律文件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改变了“抽象规定”的状况,使得该制度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但是该制度仍然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探索与健全,而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是其中最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之一。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读和对司法实践现状的阐述,深入研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有利于充分发挥制度作用,落实绿色发展战略,推进生态环境建设进程,对缓解生态破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我国有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

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问题进行深刻理论研究的原因在于,原告主体范围与制度运行和环境保护力度有相当紧密的联系,其范围大小对司法实践有着巨大影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呈现多元化特点,原因是该类诉讼突破了直接利害关系原则,即原告无需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以及其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关联,但是这也造成社会各界以及法律专业人士对该类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争论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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