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态化防疫背景下的城市社区软法治理
2021-01-14洪丹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洪 丹
(安徽大学 法学院,合肥 230000)
新冠肺炎防控过程中,城市社区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之一,承担着重要的任务,发挥关键的作用。城市社区治理源于治理理念的兴起,指的是在法制化与规范化的前提下,由政府机关、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社区社会组织、居民等多元化主体共同管理城市社区公共事务。区别于传统的管理模式,城市社区治理不再将政府视为社区事务管理中的唯一权威,而是强调通过多元主体参与,发扬民主,整合资源以实现善治目标。随着我国进入常态化防疫阶段,城市社区治理的重心既包括精准防疫,也包括其他日常治理目标的实现,依据的法律除了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硬法之外,还不乏运用大量的软法。
一、 城市社区软法的基本理论
(一)城市社区软法的界定
软法概念起源于国际法,后经学者引入至国内法领域。学者多从法律效力的角度对软法定义,引用较多的是施耐德关于软法定义。他认为软法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可能产生实际效果的行为规则”[1]。罗豪才、宋功德[2]在借鉴施耐德的软法定义基础上,将软法定义为效力结构未必完整、无须依靠国家强制保障实施、但能够产生社会实效的法律规范。姜明安[3]对软法属性做进一步限定,认为软法是非典型意义的法,并从三个方面论证软法与道德、习惯法的差异:软法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软法对人的约束力是外在的;软法制定的过程是通过成员的参与、协商,具有民主性、公开性、普遍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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