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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保甲诉讼与甘肃乡镇保长的角色游移

2021-01-13柳德军

史学集刊 2021年1期
关键词:民国时期甘肃

摘 要:20世纪30年代的甘肃乡村社会,战乱与贫困相依相存。抗战时期繁苛的兵役田赋不断压榨着民众的生存资本。乡镇保长作为国家行政体系的最基层,在征粮纳赋中首当其冲,民众与乡镇保长的关系势难缓冲,呈讼案件迭出不穷。甘肃省、县政府在迫切需要乡镇保长完成上级任务的情境下,亦不得不对拥有地方人脉资源的乡镇保长多加拉拢。与此同时,国民政府保甲制度的推行,打破了乡村社会既有的权力平衡,国家行政体系与乡村势力之间发生了一系列碰撞与交融。传统的乡村权力结构发生变异,乡村士绅阶层出现分流,一部分退出乡村社会的权力体系,一部分不得不与地方豪绅沆瀣一气,更有一部分地痞流氓乘隙而入,充当了国家权力与地方势力相互融通的工具。

关键词: 民国时期;保甲诉讼;甘肃;乡镇保长

20世纪三四十年代保甲制度在中国乡村地域的推行,打破了乡村社会传统的治理体系,侵蚀着乡村社会既有的权力关系,在新与旧的交替交融中,乡村社会出现了短暂的秩序失衡。各种利益团体之间相互博弈、彼此摩擦,其间既有国家权力的下移与地方既得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亦有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相互攻讦。保甲制度犹如一块巨石投入乡村社会这片平静的水面,其泛起的各种涟漪都将成为保甲制度推行过程中难以避免的附加效应。然而,保甲制度是否健全,能否行之有效,实与其两大支柱——经费与人才紧密相连。国民政府拮据的保甲经费、落后的国民教育、稀缺的人才资源,无疑成为保甲制度推行中的瓶颈。而连年的战争、动荡的社会秩序、贫穷的社会实态、繁苛的兵役田赋,都进一步加剧着民众对于保甲制度的疑惧,加深了人们对乡镇保长的不信任。以往学术界对于民国保甲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保甲制度本身宏观层面的论述,①对于各省保甲推行的实证性研究颇有不足,对于保甲制度冲击下乡村社会权力结构的异动及乡村精英的社会流动问题少有关注。中国幅员辽阔,各地区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极不平衡,保甲制度在各地渗入程度亦有差异,因此,要想归纳出不同区域乡村社会权力结构异动及乡村精英社会流动的共通性特征,似乎颇难实现。鉴于此,笔者试图以民国保甲诉讼案为视点,以甘肃省档案馆馆藏之相关档案资料为依托,通过对保甲诉讼中“罪名”与“罪行”的考证,系统分析国家行政机构下移对既有乡村社会权力结构的冲击,以及传统乡村精英在这一社会变革中呈现出的各种不同的社会面相。

一、保甲诉讼中的“罪名”与“罪行”

1905年科举制度的废除导致乡村士绅阶层迅速衰退,而新式教育的兴起,则造就了一批新的乡村精英。1930年代初保甲制度的推行及国家权力机构的下移,进一步引发了乡村社会权力结构的变异和传统乡村士绅的分流。不可否认,中国皇权时代的乡村士绅因诸多因素使他们拥有与众不同的身份和地位,亦使他们的權力构建复杂多重,其中既有来自国家权力的默允,亦有来自地方社会的认同,更有他们自身所具备的与众不同的优越性。他们既是“国家权力向下延伸的末梢,也极可能是地方社会权力向上发展的起点”。陈世荣:《国家与地方社会的互动:近代社会精英的研究典范与未来的研究趋势》,《“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006年第54期。然而,国民政府推行的保甲制度,则将国家权力机构下移至乡镇村庄,在传统国家权力机构的下端,又建立起科层行政机构——乡镇公所,并试图以国家行政机构代替传统士绅来管理乡村社会。这种科层行政体系的建立可谓是千百年来中国行政制度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在这一变革中,传统的乡村管理体系必将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传统乡村社会的治理者亦将被具有国家行政特征的乡镇保长所代替。这是一场新与旧的较量,亦是国家权力开始渗入乡村社会的一个现代化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摩擦和冲突在所难免,但如何化解冲突,并使其在摩擦中实现平稳过渡,则是国民政府在战争年代不得不审慎思考的一个历史命题。

虽然民国保甲制度的推行从制度与法理层面加强了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但20世纪三四十年代特殊的战争环境和繁苛的保甲任务,并未使乡镇保长职位成为乡村精英钦慕的对象,一部分传统的公正士绅开始离开村政,部分知识青年填充其中,其间亦夹杂着少量的地痞流氓,具有国家权力特征的乡镇保长与地方利益群体之间开始了一定程度的碰撞与交融。在这一过程中,既有利益的博弈,亦有恩怨的纠纷。不过,他们之间的恩怨纠葛往往是以保甲诉讼的形式呈现出来。因此保甲诉讼不再单纯体现在民众对乡镇保长的痛诉,柳德军:《民国保甲诉讼中的“罪名”与“罪行”——以甘肃保甲讼案为中心》,《甘肃社会科学》,2017年第4期。亦表现为乡镇保长与地方势力之间因权力、利益及个人恩怨而引发的诸多纠纷。为了进一步呈现这一特征,笔者以1938年甘肃省镇原县原第二区区长赵清化与代理区长陈棠之间的呈诉案例,系统梳理赵清化、陈棠、驻该县骑兵团团长孟世权以及县政府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深入解读抗战时期保甲制度深入乡村社会过程中新旧权力群体之间的冲突与化解,以及乡镇保长在乡村社会权力网络中的身份处境与角色扮演。

1938年2月,甘肃省镇原县第二区区长赵清化呈报甘肃省民政厅称:“该县绅士王中显、张鹏翔等捣乱保甲,阻挠区政,并唆使流氓,横闹区署”,

《令仰查办该县绅士王中显等被控捣乱保甲阻挠区政一案由》,甘肃省档案馆藏,档号:15-12-194。请求省府督饬查办。但当甘肃省政府令镇原县政府核查此事时,镇原县长邹介民却呈报称:“第二区区长赵清化办事不力,且与地方不洽,已予免职,并委陈棠暂行代理”,

《据卸任该县第二区区长赵清化呈报惩治劣绅张鹏翔等并另委区长接充一案令仰遵照先令各令并案彻查具后核办由》,甘肃省档案馆藏,档号:15-12-194。对于这一颇具戏剧性的答复,甘肃省政府并未详加追询,而是“指令应准”,只是要求镇原县政府对代理区长陈棠的平日名誉及能否担任区长一职详加考核。

显而易见,鉴于省、县、区(乡)三级行政机构的权力从属关系,当甘肃省政府在处理区长赵清化与镇原县政府的不同意见时,且不论其事实究竟如何,从原则上和情感上都会偏向于镇原县政府的决定,而作为已被免职的原区长赵清化,则成为省、县政府之间权力融通的牺牲品。

然而,对赵清化个人而言,免职仅仅是其个人不幸命运的开始。因为1938年11月驻扎在该县的陆军第165师骑兵团团长孟世权呈电甘肃省政府称:赵清化“侵吞粮价,乘机潜逃,请通缉究办”。

《据卸任该县第二区区长赵清化呈报惩治劣绅张鹏翔等并另委区长接充一案令仰遵照先令各令并案彻查具后核办由》,甘肃省档案馆藏,档号:15-12-194。此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据孟世权称:该团自去年11月驻扎萧镇以来,将及一载,所需粮价,每月如数发给地方区署,由区署转发给各花户。不料镇原县第二区新任区长陈棠于10月4日公函开:本镇运送165师骑兵团“粮秣共计应领价洋一千三百七十五元六角五分,除在县府拨洋七百七十余元外,下欠粮秣价洋六百余元,赵区长始终以团部未发为借口。前闻赵区长交卸,经理前来清帐领价,该区长日推一日,忽于月之二日晚乘机潜逃”。

《为呈请通缉前任镇原县第二区区长赵清化侵吞粮价乘机潜逃务获究办俾清吏治由》,甘肃省档案馆藏,档号:15-12-194。依据陈棠的陈述,孟团长认为“原任区长赵清化身为地方区长,不思刷新区政,竟敢侵吞粮价,乘机潜逃,殊属有玷军誉”。

《為呈请通缉前任镇原县第二区区长赵清化侵吞粮价乘机潜逃务获究办俾清吏治由》,甘肃省档案馆藏,档号:15-12-194。

孟团长对赵清化的“贪污”呈讼刚一呈递,第二区代理区长陈棠对赵清化“贪污”事实的补述亦随之呈来。陈棠于9月27日奉令接任第二区区长后,即召集各联保主任、保长暨绅士开会审核。“据赵区长交代清摺,共欠钧府各款洋二百三十元零八角”,赵清化称已向县府交纳,但据联保主任、保长等报告,交代清摺与所收粮款数目不符,“大约欠屯字镇短洋一千有奇,萧镇短洋九百余元”。正在审核清算间,赵清化却借机携款潜逃。而赵清化的会计王廷荣在挪移赵清化衣物时,“被刘区员兴国查获,当面清点,内有各种帐簿条据,均与交代不符”。

《呈署理镇原县县长邹介民呈报职县第二区区长赵清化交代未清乘机携款潜逃恳请赐予饬属通缉务获归案以清交代由》,甘肃省档案馆藏,档号:15-12-194。基于赵清化的上述“罪名”,镇原县政府认为“该区长赵清化尚未交代清楚,胆敢携款潜逃,实属目无法纪……赐予饬属通缉,务获归案法办,以清交代”。

《呈署理镇原县县长邹介民呈报职县第二区区长赵清化交代未清乘机携款潜逃恳请赐予饬属通缉务获归案以清交代由》,甘肃省档案馆藏,档号:15-12-194。

孟团长与陈棠的联名呈讼,使赵清化身陷浊境。那么,赵清化是否侵吞粮价,又是否携款潜逃呢?对此,赵清化再次呈电甘肃省政,对上述“罪名”予以坚决否认。呈电称:职奉命到镇原县第二区服务以来,尽职尽责,不意于本年2月间,有本区绅士张鹏翔、刘三仁等捏名妄控于镇原县府,职亦将其“捣乱保甲,阻挠区政”等情呈报于镇原县府,望县府详查究办,不料邹县长不仅未予考查,而且还与该绅张鹏翔等相互勾结,委任烟癖甚深之陈棠于9月27日到区署“接充区长之职”。职因未奉钧厅明令,亦未见县府正式公文,难免心存疑问,请示县长,亦未明示。就在此时,张鹏翔等“暗中唆使无赖之辈陈棠,勒将一切手续交末,职无奈,只得将手续造摺清交。该陈棠召集人民在会场将交代详细考查,同时又将张鹏翔、刘三仁所控各节,亦详细对证,尽皆虚捏”。张鹏翔、刘三仁等恐受诬告之罪,又与陈棠密议,私捏上述罪名。为此,赵清化强调称:“该绅豪霸地方,挟制官长,横行不法……排弃外来官长,串通县长,将职及区员一律改换。县长名为办理,亦听绅士之命,委陈棠为区长,刘兴国为区员,又使无赖之辈将职行李物件,一律夺取,劫掠一空。恳祈钧座电鉴,令饬镇原县长将该绅张鹏翔、刘三仁等解省法办,并追出行李物件,另委区长前来接充。”

《呈为呈报惩治劣绅张鹏翔刘三仁等并另委区长接充由》,甘肃省档案馆藏,档号:15-12-194。

由上可知,原区长赵清化与该区绅士张鹏翔、刘三仁等确有恩怨纠葛。一、讼案起因于该区绅士张鹏翔、刘三仁等不满区长赵清化,将其呈诉于镇原县政府。而作为回击,赵清化亦以“捣乱保甲,阻挠区政”之“罪名”将张鹏翔控诉于镇原县府。二、镇原县政府在面对双方不同意见时,其偏向性则是显而易见,不仅以“赵清化办事不力,且与地方不洽”为由,将其免职,而且还起用了由该地豪绅举荐之陈棠暂代区长职务。三、赵清化坚称自己已将手续造摺,当众清交,所谓“侵吞粮价,乘机潜逃”之“罪名”,实为陈棠等人之阴谋,但其本人又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四、赵清化之所以备受排挤,无疑与其省派区长之身份有着莫大关系,而陈棠等人之所以与县政府关系密切,一是与县长本人私交甚密,二是其本人亦得到了该区豪绅阶层的认同。

不过,赵清化亦非孤立无援。就在案件扑朔迷离之时,镇原县第二区民众代表李春茂、刘新弟等呈讼甘肃省民政厅称:“缘有劣绅陈棠,素行狂妄,弁髦法令,前在民国十七年经县长查明不法行为,褫夺公权,呈报有案。”不料近年来又多方活动,揣摩长官旨意,复委为第一区区长,劣声载道。自去年11月在省受训后,更加横行逆施。其不法行为,略举如下:(1)沟通污吏,假公济私。“竟敢动用农贷一万三千元,在秦安贩卖违禁毒品之大烟,经农贷视察员王世恒查明实在,申明县长,有案可查”。(2)逢迎县长,把持地方。陈棠在省受训后,即被委为武威区长,不料其有意回县,违令不肯到差,后经通官舞弊,县长又委其为第二区区长,但不幸又被省府委派之赵清化更换,以致积愿未果。(3)吸食洋烟,嗜好甚多。(4)在筹买军粮、征收壮丁时,沟通地方土劣,借端磕诈。鉴于“区长位置,部令规定回避本籍,何能违法委任,只得叩请钧座电鉴,另委贤员”。

《镇原县第二区民众呈报镇原县第二区民众代表李春茂刘新弟等为污吏劣绅勾结枉法阴图中饱妨害国民事由》,甘肃省档案馆藏,档号:15-12-194。

民众代表的上述呈讼,从一个侧面呈现出代理区长陈棠本人确非善良之辈,其以前之行为,已为乡民所不容。不过,从上述呈文中也可看到,以陈棠本人的身份地位,确实属于20世纪三四十年代甘肃省、县政府心目中乡镇保长的理想人选。因为就陈棠本身而言,一、曾身为地方公务人员;二、曾受过省机构专业培训;三、属于地方绅士阶层;四、与地方政府关系密切。那么,陈棠本人是否有沟通官吏、奉迎县长、吸食洋烟、借端需索之事实呢?以当时乡镇保长的工作性质而言,应非虚言。因为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乡镇保长已失去其乡村社会治理者的角色,相反成为国民政府征兵纳赋的勤务兵。对于乡镇保长而言,上级的各项任务往往急如星火,如不按限完成,轻则鞭抽,重则致死。因此,各地乡镇保长为了完成上级摊派之任务,都不得不用尽办法,而民众为了躲避无尽的兵役田赋,亦不得不绞尽脑汁。虽然民众在控诉乡镇保长的同时,都希望公正廉洁之士来充任保甲,“有的还例举某保甲人员如何之廉洁为民,吁请以他们来取代那些贪赃枉法之徒”。但他们对于那些乡镇保长“因负其治安之责而受伤甚至被杀”的案例却并不关心。张济顺:《沦陷时期上海的保甲制度》,《历史研究》,1996年第1期。

既然上述双方的陈述均有瑕疵,那么,甘肅省政府就不得不令镇原县政府再详加考察。然而,镇原县政府在1938年12月2日的复电中却对陈棠、张鹏翔等极尽维护。内称:第一,赵清化所控张鹏翔等捣乱保甲各节,纯属子虚乌有。经派员调查,前区长赵清化任事以来,对于保甲各要政,甚为凌乱,张鹏翔等从未过问。唯165师部属蒋、刘两旅,经过该区,对于粮秣,系商会主席张鹏翔等经手购办,但赵清化由县府领回之粮价却拒不发给,经张鹏翔等一再面催,并呈讼于县政府,赵清化因此挟嫌诬控。第二,赵清化交代未清,携款潜逃,业经呈准钧府,通缉有案,迄今尚未缉获。第三,代理职县第二区区长陈棠,并未与人构讼,亦未判处褫夺公权,职府无案可稽。且陈棠前任第一区区长,历经三年,办理区务,勤劳夙著,并经由省区长训练班毕业返县,担任县禁烟委员会副主任,素孚众望,依照各县分区设署暂行规程及区长任用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回避本区之规定”,该员系第一区人,现请加委为第二区区长,与法定亦无不合。

《呈署理镇原县县长邹介民奉令查覆职县前第二区区长赵清化呈控劣绅张鹏翔等捣乱保甲及赵清化潜逃未获暨暂代第二区区长陈棠素孚众望并无褫夺公权各情形请鉴核准予加委以专责成由》,甘肃省档案馆藏,档号:15-12-194。

作为与该区士绅及陈棠关系密切的镇原县政府,其处理意见无疑是带有偏向性的。从上述电文中可以看出,镇原县政府对于赵清化与第二区民众的呈诉意见,均未予采纳。且坚持认为赵清化之所以再三呈诉,是因其与张鹏翔等系有恩怨纠葛,以致挟嫌诬控;至于陈棠本人,绝非无赖之辈,因其既有行政经历,又经省区培训,由其担任区长职务,不仅素孚众望,且与法定亦无不合。

然而,对于镇原县政府的复查报告,甘肃省政府并不满意,因为据密报陈棠“确系地方土劣,邹县长有勾结嫌疑”,于是令镇原县第二区巡官王少堂再行调查。

《呈署理镇原县县长邹介民奉令查覆职县前第二区区长赵清化呈控劣绅张鹏翔等捣乱保甲及赵清化潜逃未获暨暂代第二区区长陈棠素孚众望并无褫夺公权各情形请鉴核准予加委以专责成由》,甘肃省档案馆藏,档号:15-12-194。王少堂调查的结果却与镇原县政府的报告完全不同。报告称:“查镇原县第二区区长陈棠,品行卑劣,居心叵测,惯作违法犯科、丧失名节等事,虽屡经排斥,伊尤怙恶不悛。”伏乞省府“依法严办,以肃纪纲而维国政”。

《镇原县第二区巡官王少堂呈为弁髦法令危害国计伏乞由》,甘肃省档案馆藏,档号:15-12-194。

显然,王少堂的调查报告更加倾向于赞同民众意见。因其受省府委派,与镇原县府及该区士绅的关系较为疏远,因而包庇偏袒的可能性相对较小。从王少堂的报告及第二区民众代表的呈述中可以确定,陈棠本人确系地方土劣,且品行卑劣。不过,鉴于当时战争与贫穷交织下的甘肃乡村社会,兵役田赋异常沉重,各种摊派层出不穷,乡镇保长一职,已为世人所不齿,公正人士不愿当,外来之人不易当,唯有地方土劣适合当。而战争年代的甘肃省、县政府为了完成特殊需要,亦不得不依靠具有土劣特质的乡镇保长来完成其指派的各项任务。其结果是,无论乡镇保长在执行过程中采用何种手段,只要能完成上级任务,甘肃省县政府只能听之任之,甚至纵容包庇。

二、保甲诉讼与乡村社会的权力结构

不可否认,国民政府保甲制度的推行,打破了乡村社会既有的权力平衡,国家行政体系与乡村势力之间开始发生着一系列的碰撞与交融,而20世纪三四十年代甘肃省、县政府与乡镇保长之间畸形的权力依附关系,为国家权力渗入乡村社会,以及乡村势力参与国家权力机构打开了方便之门。诚如费孝通所言,中国传统政治结构有着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两个层面,而中央所做的事是极为有限的,地方上的公益事业,中央不予干涉。“表面上,我们只看见自上而下的政治轨道执行政府命令,但是事实上,一到政令和人民接触时,在差人和乡约的特殊机构中,转入了自下而上的政治轨道,这种轨道并不在政府之内,但是其效力却很大的,就是中国政治中极重要的人物,绅士。绅士可以从一切社会关系,亲戚、同乡、同年等等,把压力透到上层”。费孝通:《乡土重建》,岳麓书社2012年版,第40-41页。虽然20世纪三四十年代传统的乡村士绅阶层已趋于没落,但乡村社会既有的权力结构与人际网络仍然在乡村社会的运行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据调查,当时甘肃会宁县的村政事务“完全操纵在地主豪绅的手中,一切政治的措施,若不得地主豪绅的同意,是一点也行不通的”。李化方:《甘肃农村调查》,西北新华书店1950年版,第8页。永登县的“绅权极为膨胀,所有各乡镇长及助理员,形式上虽系由县长遴荐,而实际仍由平日培有势力之绅士所把持”。

《呈请撤换永登县办理保甲不力各乡镇长由》,甘肃省档案馆藏,档号:15-15-370。永昌县的联保主任更是有名无实,区长亦日居城内,“土豪劣绅为实际之区长”。

《禁烟督导委员贾正华督导永昌县禁烟总报告》,甘肃省档案馆藏,档号:15-8-73。不难发现,这一时期甘肃各县基层政权中“任区村长者,非无所顾惜之土豪,即不齿张口之劣绅。……有事则渔肉良善,平居则武断乡曲,种种不法,无县无之!”次房:《甘肃县政之一般》,《广武》,1934年创刊号。转引自尚季芳:《控制与消解:从保长的难局看国民政府时期的地方基层社会》,《历史教学》,2010年第6期。鉴于当时甘肃乡村社会特殊的权力结构,细品赵清化与陈棠在镇原县的人脉关系,回想他们之间的恩怨纠葛,将不难发现如下问题。

第一,赵清化属于省派区长,而陈棠系属县委区长,二人在镇原县的人脉关系差异较大。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中国乡村社会,保甲制度的运作及其功能,很大程度上仍依赖于传统乡村士绅阶层的支持。不过,乡村权力阶层也意识到,随着国家行政机构的日渐渗入,如何借用保甲制度来保持自身的权力与地位,开始成为这一部分乡村既得利益者不得不审慎思考的时代命题。费孝通曾言:权力本身之所以诱人,最重要的是人们能够从权力中获得利益。“如果握在手上的权力并不能得到利益,或是利益可以不必握有权力也能得到的话,权力引诱也就不会太强烈”。费孝通:《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62页。在上述案例中,陈棠作为乡村既得利益阶层之代表,在面对省派区长的竞争时,之所以会极力反扑且成功上位,除心存妒忌外,更重要的是来自于一部分乡村豪绅阶层的支持。而县长对他的维护,一方面是出于个人关系,另一方面也是迫于现实需要。因为县政府各种政令的顺利推行,上级指派的各项任务的完成,仅靠乡镇区长群体显然不够,在当时的甘肃乡村社会中,乡村社会的权力仍大多掌握在拥有特殊地位的乡村豪绅手中,如上文中提及的张鹏翔、刘三仁等,这些乡村豪绅背后大多也拥有一个地方化的宗族势力,这些地方化的宗族势力往往支配着某些乡村社会的主导权力,甚至“在复合宗族中占统治地位的地方化宗族也可以僭取对市场社区的控制”。施坚雅:《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7页。上述乡村势力在乡土社会中拥有特殊的政治、经济地位,亦使得县长在诸多方面不得不对他们多方拉拢。

由此可见,这一时期中国的乡村社会,战争与贫困相伴而行,繁苛的兵役田赋不断压榨着民众的生存资本,触动着普通乡民的敏感神经。乡镇保长作为行政体系的最基层,在征粮纳赋中首当其冲,民众与乡镇保长的关系已势难缓冲,呈讼案件迭出不穷。而甘肃省、县政府在迫切需要乡镇保长完成上级任务的情境下,亦不得不对具有地方人脉资源的乡镇保长多加拉拢。省派区长赵清化被免职,不过是保甲制度推行过程中国家权力机构下移与地方权力群体之间相互融通与利益交换的一个缩影。诚如时人所谓:“区长人选,外籍不易来,来亦不易做,此时存在者,均系本县人。”

《1940年湖北均县情况》,湖北省民政厅档案,档号:LS3-1-642。转引自王先明:《从自治到保甲:乡制重构中的历史回归问题——以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两湖乡村社会为范围》,《史学月刊》,2008年第2期。

第二,赵清化是否携款潜逃,亦有待考证。当时甘肃各县大多驻军,驻军粮饷名为中央供给,实为地方摊派。对于这一时期甘肃各县驻军粮饷问题,各县政府均有呈报。如高台县县长陈世憎曾对河西各县驻军粮饷问题进行如是呈说:近年来河西各县驻军军饷,均为驻军一到,即行开仓。“惟历年以来从无确实统一之办法,因各县驻军人数多寡不同,单位自难划一,而驻军动用仓粮,特向禾持具最高长官之印据,先仅由驻防之团营连制给临时收条,然后再由县政府向驻军最高长官持条揆据,以致县长交卸尚无法换得正式印据,更以逾时过久,粮食价格几经涨落,症结所在,纠纷迭兴,甚至影响行政,徒增民累”。

《规定河西各县驻军动用仓粮办法案》,甘肃省档案馆藏,档号:4-4-176。会宁县亦对驻军短欠粮草价问题有过如下呈述:“凡驻防各县之军队,在防时均由各县为之征集粮草,以极廉之价卖给,而驻军总以无款为词,坚不给款,一旦开拔,则不顾而去,虽一再请求偿还,始终不付,甚至有积欠至千余元,置之而去,经数度公文索价,竟不复一字者,结果款悬无着,只得由地方人民负担。”

《防军短欠粮草价宜如何加以整饬案》,甘肃省档案馆藏,档号:4-4-176。对于各县驻军粮饷问题,第七区专员曹启文曾呈请将第七区驻军军饷由国库拨发称:“查七区各县民众之担负綦重,详加核计,民众负担之额外摊派超过正供奚至倍蓗,故其痛苦不在正供而在额外摊派之。在县政府方面者,均列入概算统收统支,弊端尚少,而在驻军方面者,如煤炭柴草之供给、粮秣之補助,及其他临时发生之名目不胜枚举,或随时摊派或直接征发,经手人员因缘为奸,藉端剥削,民众之所以力尽汗干,痛苦万状者,多在此耳。然在驻军既无充足军饷,自不能不赖防地之供应以维持,明知重苦人民,亦属无可如何,是在民众则属增加负担,在驻军又属待遇不平,绝非维持久远之计,亦失中央整理边事之德意。”故而拟请“省政府转请中央,将七区各县驻军军饷,照陆军饷宪章,全由国库拨发”。

《拟恳请转请中央将七区各县驻军军饷由国库拨发案》,甘肃省档案馆藏,档号:4-4-176。

在上述案例中,虽然孟团长说所需粮价,每月如数发给地方区署,即使此言并非虚谎,但所发粮价,是否按照原定粮价足额供给?或是否按当时粮价及时拨付?中国抗战历经数年,中国东南沿海及华北主要城市几近沦陷,中央财政捉襟见肘,在此情形下,国民党中央还能否为驻守甘肃之地方部队提供足够的粮饷费用,不言自明。况且战时物价与日腾飞,时隔一久,所给粮价无疑与当时物价无法相提并论。据时任甘肃省武威田赋粮食管理处副处长张适南称:1941年甘肃实行全省田赋征实,同时撤销自1938年成立的军粮采购委员会,成立军粮局。军粮局所需军粮,由田粮处从随田赋增购的百分之五十(后改为百分之百)的军粮拨给,即所谓“征一购一”。在1943年征购时,每石军粮规定发价为三十法币,及至征借结束,实际价格已涨至每石一千五百法币,故所规定价格仅及实际价格的百分之二,各县多不愿具领。何况这批价款于征购开始时汇给各县三百万元,其余七百万元存入甘肃省银行等待征购完毕结汇,事实上一直无人过问,最后贬值到形同废纸。张适南:《国民党统治时期甘肃田赋粮的征运与积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甘肃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甘肃文史资料选辑》第8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00-201页。在上述案例中,赵清化既然矢口否认165师提供粮款,因而也不能排除165师应发粮价共计为一千三百七十五元六角五分,但事实上只拨给县府七百七十余元,下欠粮秣价洋六百余元并未拨付,并非没有可能。在战争连绵的20世纪三四十年代,军队在地方社会具有决定性的地位,而军队征派任务又往往急如星火,下级人员如稍有拖延,轻则鞭笞,重则致死。勿说是区长、乡镇保长,即是县长,亦是难以幸免。如1941年甘肃省静宁县有一县长因有悖于地方驻军的任意摊派而被残忍杀害。因此,即使是各县县长,对于地方军队长官之命令亦不得不唯命是从,何况于区长。因此,对于孟团长所说粮款之事,并不能作为案例的核心证据。

第三,科举制度的废除使乡村士绅阶层趋于没落,而国民政府保甲制度的推行则加速了传统乡村社会权力结构的转型。在传统乡村社会,士绅阶层只是在各种临时性地方公共事务中起主导作用,不主持和参与州县的税收、诉讼、治安、农工商、教育等经常性、主体性的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亦没有常设性的机构来实现各种事务的组织化。不过,这一切在20世纪初的近代中国乡村社会悄然地发生着变化。无论是清末新政,还是辛亥鼎革,地方自治开始受到了保守派和革命派的一致关注,地方士绅亦在此时开始涉足地方社会的经济与文化领域,并进而涉足政治领域,公然在“官治”之旁形成了另一种公共权力。地方士绅以组织化、制度化的形式参与地方政治,主导地方教育、实业、财物和其他公共事务之活动,王先明:《历史记忆与社会重构——以清末民初“绅权”变异为中心的考察》,《历史研究》,2010年第3期。成为近代中国乡村社会权力结构新陈代谢中的一个典型特征。然而,随着科举停废和新式学堂教育的发展,传统的士绅阶层趋于没落,新式精英开始在乡土社会中崭露头角,20世纪三四十年代国民政府推行保甲制度并将国家权力机构下移至乡镇村庄,从而为乡村社会的新式精英参与乡村事务提供了平台。虽然国家权力机构的下移必将威胁到原有之乡村势力的利益,但其间并非不可融通,即原有之乡村势力完全可以借助自身的优势以合法的途径进入国家行政机构,并为自己管理乡村社会披上国家权力的“合法”外衣。更何况近代中国乡村社会中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势力之间是没有明确分界线的,许多社会集团会兼有这两者的重要特征”。[美]塞缪尔·P.亨廷顿著,王冠华等译:《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上海世纪出版社2008年版,第8页。

尽管如此,20世纪三四十年代特殊的中国国情也促使一部分乡村精英对管理乡村事务兴趣索然,甚至避犹不及。一方面,连年的战争使中国的经济几近崩溃,而各地人民为了支持抗战,亦是竭尽所能。尤其是地处西北边陲的甘肃农村更是民生萧条,饿殍遍野。加之各地征兵、征粮等工作不仅未见消停,甚至有所加重,以致“保甲长一职,演成专为供应此项差役而设,稍有资望或有资产者,皆以此视为畏途,相率引退”。而“现任保甲长,多为地痞流氓或无知无识之徒,对政令则漠视,藉职务以渔利者”。另一方面,由于经费的短缺和保甲人员的枵腹从公,致使各种“员役下乡,亦多藉端需索”。

《渭源县区政保甲视察报告书》,甘肃省档案馆藏,档号:4-8-448。即使是联保主任(1939年新县制实施后更名为乡镇长),亦多才学薄弱,且无推行政令之能力。而作为区长,又往往迫于上级压力而督责甚严,每有任务,必令其限期完成。同时又一再严令禁止乡镇保甲人员“私摊款项”,以致乡镇保甲人员因无利可图而“不肯诚心接受区长之指挥监督,遇事只图敷衍塞责而已,未有存做事之理想者,故区务推进,殊欠灵活”。

《渭源县区政保甲视察报告书》,甘肃省档案馆藏,档号:4-8-448。

基于上述原因,赵清化作为省派区长,在地方上缺少必要的人脉关系,也就很难得到地方士绅的有力支持,即便是镇原县县长,从心理上亦对省派区长多有疏远。相反,陈棠等人虽为地方劣绅,但在地方社会中却拥有一定的人脉关系与活动能力,更重要的是,县长可以在陈棠等人的帮助下完成一次又一次的紧急任务和临时摊派,而这是省派区长赵清化不易做到的。因此,镇原县长以“能力薄弱”且与地方“关系不洽”为借口,将赵清化免职,亦在情理之中,这一决定在事实上也得到了省政府的肯定。实际上,在甘肃省政府心目中,乡镇保长的人选“顶好选用民众中心信仰的人来充任,如各地庙会会长,他的产生是很民主的,他的权力则很是集权,若果把这种方法运用在选用保甲长方面,则保甲长一定能得其人”。

《主席对直辖各县保甲会议人员训词》,甘肃省档案馆藏,档号:15-14-520。

至于孟团长与陈棠等人对赵清化携款潜逃的指责,在笔者看来,并非证据确凿。鉴于当时甘肃各县驻军粮饷的实际情形,驻守镇原县的165师并非兵精粮足,这就意味着驻军所需粮饷有一大部分需向当地民众摊派。然而,中央又明文规定中央军必须自理粮饷,即驻军粮饷虽向民众摊收,但必须给予相应的粮价。事实上,这一做法又不易做到,因为中央给予大后方驻军的经费并不充裕,而不够者亦有借助地方财力给予相应补充的规定。因此,孟团长呈说所有费用均转拨区署,与当时实际情形并不相符。可见,上述控诉应为孟团长、镇原县长和陈棠三者推卸责任的一个借口,而被免职的赵清化无疑成为这一罪责的牺牲品。

陈棠等之所以得到镇原县长的支持,不仅是因为他们之间有着特殊关系,而且是因为陈棠在当地拥有的一定的地位。陈棠作为旧时代的土豪劣绅,“平日或假借功名,或恃其财势,勾结官府,包庇盗匪,盘踞团局,把持乡政,侵吞公款,鱼肉良民,凡诸所为,俨同封殖”。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4辑,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册第578页。即使到了民国时期,亦不失为乡治代理人的角色。鉴于20世纪40年代特殊的战争环境,也只有这种人出任区乡镇长,才能在严峻的战争环境中完成上级指派的各种任务。相反,如果仅凭自身的才能和国家权威的象征性支持,而缺乏与地方社会深厚的人脉关系,势必难以与地方社会相洽,更难在乡村社会中推行各种具体性的工作。事实上,自科举制废除后,中国传统的乡村士绅阶层已趋于衰退,继之而起的则是并无科举功名的乡村士绅,这些乡村士绅在财富、知识及精神层面仍然占据着垄断地位,但他们并不抵触国家权力的行政化,相反,作为国家权力向乡村社会逐步渗透的代理人,他们承担了乡村权力行政化的中介和桥梁。从这一点来看,他们既是乡村社会既有权力的维护者,也是国家权力的代理者。事实上,无论作为何种代理,他们的根本目的仍然是为了维护自身在乡村社会权力网络中的特殊地位。当然,当这种特殊地位遭遇挑战时,无论这种挑战是来自于乡村社会内部还是国家权力上部,他们均会给予一定程度的反击。

三、利益纠葛下甘肃乡镇保长的角色游移

抗战时期严峻的社会环境,捉襟见肘的乡镇保甲经费,繁苛的征派任务,以及民众对乡镇保长强烈的怨恨,促使一部分乡村公正人士对充任乡镇保长视之畏途,而土劣地痞乘隙而入,借此剥削民众,“腰缠万贯,检举他贪污,又查无实据,民众虽不满,也不敢惹他”。这些土劣又千方百计地讨好有权势的人,使他们的地位更加巩固,实行民选,也总是他当选。纵使公正廉洁之士当选,“如不引退,必遭排挤,或受暗算”。因此,一部分意志软弱之士,迫于形势,亦与其同流合污。沈松年:《一个乡镇长的呼声》,《地方自治》(上海),1947年第10期,第17页。上述案情中的赵清化之所以受到排挤,一方面是因其系屬省派区长,难以融入当地权力网络;另一方面是因张鹏翔等地方豪绅认为陈棠更能代表他们的利益。事实上,20世纪三四十年代甘肃乡村社会复杂多样,其间不仅有新旧权力群体之间的较量,亦有置身于国家权力与地方势力之外的第三方势力——土匪,他们亦是民国时期甘肃乡村社会权力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他们与民国乡镇保长之间又是何种关系,在乡村社会的权力网络中又充当着什么样的角色,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

1936年4月甘肃礼县第三区区长张守一呈诉联保主任王俊杰“捣乱区务、破坏保甲”称:“去年詹前县长因办理保甲,编查户口,需人孔急之际”,将职委任为第三区区长。到任以来,兢兢业业,毫不妄为。第三区向系匪薮,所有大南区“一般在首人士,多半俱私通郭、马二匪,借此抵抗公家正杂款赋,尤其罪大恶极者,是该区鲮龙桥王俊杰,本系无赖,宵匪滋扰闾阎后”,公然充当了马匪的伪团长,并向当地剥夺粮款,绑票拷人。1934年秋又以金钱贿买的方式充当了该区的联保主任,但对一切公宜事项漠不关心。“惟每天在该村假坐公堂,草菅人命,私理民刑,奸淫掳掠,无所不为……枪刀明负,催办粮款,人民谁不咬牙酸鼻”。然而,即使其已充任联保主任,仍不满足,时时鼓动不良分子,扬言今日换区长,明日伊定充之。似此宣传破坏,导致一切公务停阻不前,无法办理。最可恶者,他还暗中贿赂鼓动他处民众,呈举其替充区长,“孰知连呈数纸,未获一准”。职畏其匪性素恶,诚恐欲图未遂,终罢不能,只得“再三向县府呈辞,奈终未准,致伊充当区长之心,冰热不停”。现在他又扬言称“借某在职,公务人员于伊以三百元包办,决定能成”。此语一出,不仅该处公事影响不前,即使三区一带风闻此语,亦有效尤成风之情。“似此刁匪无故捣乱,不惟使职欲辞不能,欲办不前,而且破坏治安。职现为三区之领袖,责无旁贷,休戚相关,与其坐视伊枯恶不迨,尾大不掉,何若及早据实在情形,不得不历陈”。

《礼县第三区长张守一呈为王俊杰捣乱区务破坏保甲乞查办由》,甘肃省档案馆藏,档号:15-13-70。

对于区长张守一的呈诉,甘肃省政府令礼县县长贾慕夷从严究办,同时指出:“张守一恐亦非善类,应令秉公彻查。”

《礼县第三区长张守一呈为王俊杰捣乱区务破坏保甲乞查办由》,甘肃省档案馆藏,档号:15-13-70。据礼县县政府派员调查称:王俊杰自去年充当联保主任以来,办事平庸,尚无大坏,唯其与马尚志(马匪)有朋友关系,“人多恶之,但亦无不法行为”。至于张守一所控各款,事虽有因,但均查无实据。不过,“王俊杰充当联保主任,作事未免骄傲,且南区素来野蛮,距城又远,区务推进,自多困难,该区长所谓尾大不掉一节,按之实情,当非虚语”。

《呈覆奉令调查职县第三区区长张守一呈控联保主任王俊杰一案请核夺由》,甘肃省档案馆藏,档号:15-13-70。据此,礼县县政府认为“职县南区人民,本即赋性粗野,兼之郭、马等匪久经盘踞,该区长办事平庸,人望未孚,以致区务不能推进,察其所陈各节,或则年久事湮,莫可究诘,或则空洞为词,无从佐证,究其归结,亦不过恐区长地位不固而已”。现在该区事务,因地方不靖,日益停顿,一俟股匪肃清,亟须根本整理。关于区长的适当人选,亦在物色考虑之中。

《呈覆奉令调查职县第三区区长张守一呈控联保主任王俊杰一案请核夺由》,甘肃省档案馆藏,档号:15-13-70。

由上可知,第一,礼县地形复杂,匪患频仍,而当地乡村士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难免与当地土匪有所来往。王俊杰作为联保主任,不仅有土匪背景,而且拥有地方人脉,更重要的是用金钱贿买联保主任一职,从而一身兼具官匪绅三重身份,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民国时期乡镇保长的特有形象。

第二,作为中介于县府与乡村势力之间的区一级,事实上并无实在权力,因为乡村社会中任何一项具体事务的最终决定权被县政府垄断,而真正的执行者则是由区以下的乡镇保甲。而甘肃省在新县制推行之前,乡镇的主要权力集中于联保主任。在这种名不副实的困境下,区一级在甘肃基层社会治理中实际上已成为名存实亡的行政机构,以至于在新县制推行后,甘肃基层政治机构中直接将原有之联保改设为乡镇,将区设立为县政府的参议机构。也正是由于区一级的虚化状态,决定了区长在乡村社会权力斗争中的举步艰难。

第三,既然区长职位已趋虚化,那么,作为乡村社会最具权力的联保主任,当其职权遭遇挑战时,其地方性的多重身份必将在应对挑战时发挥重要作用。如上文呈述,当联保主任王俊杰随意苛派款项遭到区长批驳后,他的反应并不是就此屈服,而是欲取而代之。这种行为充分印证了民国时期乡镇保长不仅是国家权力向下延伸的末梢,同时也是基层社会意愿向上拓展的基点。

事实上,对于民国时期乡镇保长的品质及能力的质疑之声不仅在保甲诉讼案件中随处可见,亦伴随于保甲制度推行的点点滴滴。究其原因,一是当时民众智识水准普遍低浅,知识青年竞向城市活动,乡村社会的文化和经济多操纵在土豪劣绅的手中,人民自身对自治漠不关心。所以过去推行自治,其结果不外二途:或是成立了机关,但无实际活动,所谓自治,名存实亡;或是自治机关由土豪劣绅支持,使得土豪劣绅的盘剥合法化、衙门化。在老百姓看来,“根据自治条则产生的乡长、区长,仍不过是昔日之保正、团总等等的化身而已”。陈柏心:《完成地方自治的途径》,《现代读物》,1939年第4期,第40-41页。二是上级委派的乡保长“常以政府一员的姿态出现,一切政令设施,都是自上而下,一味以命令为主,而不问民情的是否适合,只求功令的敷衍,而不顾民众的要求如何,因是要想动员而不能彻底,即令努力推行,亦无法获得置效”。秦柳方:《乡村长实行民选问题》,《国民公论》,1940年第8期,第271页。三是“近年以来,差徭繁兴,乡务特忙,支应军差,尤为难事。稍有不周,便遭凌辱,因之对乡长一职,率多裹足不前,视为畏途”。郭昌龄:《关于乡镇长》,《乡村工作》,1937年第6期,第18-19页。“稍有资产或稍有知识者,皆逃避一空,不肯承乏。而夤缘得此者,又擅作威福,以土皇帝自居,一保或一甲之人,皆不得聊生”。成骏:《湖北农村杂写》,《申报》,1936年4月8日,第8版。

鉴于此,抗战结束后,国民政府决心借用民选模式以改良已处劣化边缘的乡镇保长群体,希冀民选之乡镇保长“充分代表民意,深知民间疾苦,为民众所拥护,受民众的爱戴,动员工作固能顺利进行,民力也易于发挥”。秦柳方:《乡村长实行民选问题》,《国民公论》,1940年第8期,第271页。然而,事实证明,民选的乡镇保长并未能得到乡民的认同,亦无法达到国民政府规定的民选标准。相反,保甲诉讼之风却更加盛行。1946年8月陇西县云田乡民选乡长后,即有该乡中心国民学校校长及地方士绅联名控告已当选之乡长雷虎卿在选举中与地方劣绅李馪、赵凤翔勾结,“大花金钱,设摆酒宴,邀本保乡民代表活动”,“不以民众意见而以狼狈为奸渔利自肥,失了民意主旨,误了选举规则”。同时指责该乡长所犯之“贪污案件”不胜枚舉。《为呈报陇西县云田乡选举乡长雷虎卿悬案未结依法不宜充任由》,甘肃省档案馆藏,档号:15-15-651。他们还认为“雷虎卿人地不宜,上恐误公,下怕累民,依照地方实际情形与民众意念”,推荐“李栋为正乡长,李馥为副乡长,方可上不误公,下不累民”。《为恳请陇西云田乡选举乡长实情伏乞核准由》,甘肃省档案馆藏,档号:15-15-651。由此可见,民选之乡镇保长事实上也只有与当地乡村权力结构相适应,才能够得到乡民的认同,才能够获得地方豪绅支持。否则,其结果必然是以“人地不宜”而被迫离职。因此,上述呈讼所呈现的不仅仅是雷虎卿本人品质及其能否胜任的问题,其中更隐含着乡村社会权力结构中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争斗和博弈。

然而,不论乡村社会权力结构如何复杂多样,其内部权力争斗如何激烈,在甘肃省、县政府眼里,其主要目标是得到德才兼备的保甲人才。那么,哪些人才是“德才兼备”且适合担任乡镇保长职位的人才呢?1938年6月甘肃省政府主席朱绍良对直辖各县保甲人员的训词中有如下表示:“保甲长人选问题,为现时人人所注意,归纳的说来,对于保甲长鄙视厌弃的多,赞扬说好的少。”但不可否认,乡镇保长为当时地方组织中最基层的干部,在此抗战建国之时,凡征兵政工,以及组织训练民众,无一不依赖于保甲。虽然世人对其非难颇多,他们的价值无疑是存在的。“惟对于保甲长的人选,嗣后要特别的注意,顶好选用民众心中信仰的人来充任,如各地庙会会长,他的产生,是很民主的,他的权力,则很是集权,若果把这种方法运用在选用保甲长方面,则保甲长一定能得其人”。《主席对直辖各县保甲会议人员训词》,甘肃省档案馆藏,档号:15-14-520。由此可见,在甘肃省政府看来,无论当选的乡镇保长来自于何种群体,但他们必须是在乡村社会中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实力,并且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民众认同。这一乡村社会的精英群体无疑是甘肃省政府心目中合格的乡镇保长储备人才。

综上所述,民国保甲制度的推行打破了乡村社会原有的权力平衡,而国家行政机构的下移,则进一步侵蚀着乡村社会原有的统治秩序,剥夺了一部分地方士绅固有的权力。面对乡镇机构的设立和国家权力的侵蚀,乡村社会既得利益群体不得不在两种选择中徘徊:要么退出乡村社会的管理体系,要么回归国家权力的制度约束。就在一部分旧式士绅执念于传统乡村管理,仍不屑与国家科层行政机构融为一体而徘徊时,一部分新的乡村精英却在乡村社会的治理中脱颖而出,他们借助国家权力机构开始在乡村社会的管理中崭露头角。不过,这些新的乡村精英在资历、声望、地位、人脉以及经济基础等方面,仍无法与拥有强固经济基础与广泛人脉关系的地方士绅相提并论,因此,他们的出任仍须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乡村豪绅阶层的认同。如果出任者是省派之外地人,无论是乡村士绅,抑或普通民众,都会认为“不若当地人当区长好”。《视察区政纲要答条》,甘肃省档案馆藏,档号:4-8-448。事实上,即便是当地人,如果不能代表本地权力阶层的利益,其乡镇保甲工作亦步履难行。因为抗战年代征兵、征粮及组训民众等诸多任务无一不依赖于保甲,而上级临时摊派,又往往急如星火,这一切都在加剧着乡镇保长工作的难度。面对严苛的保甲任务,一部分公正士绅不愿祸害乡里,开始远离村政,而土劣地痞却在一部分乡村豪绅的支持下,活跃于乡镇保甲机构。他们代表着乡村社会地方豪绅地主的利益,在完成一次次上级征派任务的同时,亦开始了对乡民无情的敲诈与盘剥。民国保甲制度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之所以声名狼藉,在一定程度上与乡村公正士绅不愿主政,新的乡村精英难获人望,而土劣地痞在豪绅地主支持下实现完美变身,活跃于乡镇保甲机构,独霸乡村事务,有着莫大的关系。

责任编辑:吴 彤

The Lawsuits Involving Baojia(保甲)and Baozhangs(保长) Vacillation  Between Different Role in Gansu during the Period of Republic of China

LIU DeJun

(Institute of Modern China, Shanxi University, Taiyuan, Shanxi, 030006, China)Abstract:Wars and poverty were correlative in the rural society of Gansu in the 1930s. During the Anti-Japanese War, the ordinary villagers subsistence capital were plundered by the onerous military service and land tax constantly, and touched the sensitive nerve of the public. As being at the bottom of the national administrative system, Baozhang(保长)of villages and towns had to bear the brunt of grain collection and taxation, which resulted in the strained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opulace and Baozhang and the emergence of a large number of lawsuit cases. Since the governments of Gansu province and each county needed Baozhang to complete the tasks assigned by the superior, they had to ingratiate themselves with Baozhang who had local interpersonal network. At the same tim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Baojia system broke the balance of power in rural society, and a series of collisions and fusions took place between the national administrative system and rural forces. The traditional rural power structure was changed, and the rural gentry class had been divided: some withdrew from the power system of rural society, some had to collude with the local despotic gentry. Moreover, some local ruffians had taken advantage of the opportunity to act as a bridge between state power and local power.

Key words: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e lawsuit of Baojia(保甲); Gansu; Baozhang(保長)of villages and towns

收稿日期:2020-06-02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民国保甲制度与甘南藏区基层社会变革研究”(17BZS023)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柳德军,山西大学近代中国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区域经济与社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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