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入宪研究
2021-01-13张双双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1年21期
关键词:环境
□文/张双双
(青岛大学法学院 山东·青岛)
[提要]环境权的发展及环境权被写进宪法的历程与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路径和各国公民的环保意识的觉醒密切相关,各个国家的环境权入宪历程及后续的立法、司法实践均有不同。本文立足于我国的宪法传统和宪法实践,以阐述我国宪法中应当有所体现的“环境权”。
随着全球化的环境危机逐渐凸显,人们逐渐认识到以保护自然环境为目标,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机制的重要性。宪法对于人权保障具有根本作用,必须针对公民的“环境权”保护有所体现,才能促使其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当中得以贯彻,在公民当中得以遵守。
一、环境权的概念
环境权作为第三代“人权”,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之中已经得到了确认。我国《宪法》作为“人权保护法”却未对其进行明确规定。环境权的内涵及应当包含在内的各项具体化的权利,在我国的学术界仍未形成一致的看法,这也极大地影响了环境权现实作用的发挥。
有学者主张环境权的主体应当涵盖公民、法人、国家和其他组织等法律主体,同时强调环境法的宗旨在于保护自然环境防止对自然资源的滥用,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具有统一性,宪法和法律在规定环境权的同时,应当规定环境权主体保护、改善和治理自然环境的义务。亦有学者主张将环境权的主体限定为“公民”(含当代人与后代人)。环境权益可以被具体化为生存环境不受污染和破坏、合理使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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