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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

2021-01-13王树锋王锐杰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1年11期
关键词:教师

□文/王树锋 王锐杰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黑龙江·大庆)

[提要]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高校教职工税负普遍有所下降,但也存在很多可节税的政策空间有待进一步挖掘利用,以确保教职工税后利益最大化,支持学校人才稳定。基于此,采用对比分析、逻辑推理和案例分析等方法,在阐述高校教职工纳税筹划客观依据基础上,重点探索研究其在工作岗位上从事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常规收入”和新入职教工等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技术方法和思路,提出财务与人事、教务、科研等机构协同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和广泛听取教职工个人分配意见的重要观点和主张。

一、引言

新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薪阶层实行分类与综合所得相结合征税办法以来,纳税人普遍受益。高校是高级人才集聚地,但会计力量相对薄弱,能熟练驾驭税收政策的会计人才十分稀缺,能够灵活运用税收政策开展纳税筹划的会计更是凤毛麟角。高校教职工特别是一线教师都身兼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数职,仅教学领域就需承担授课、阅卷、监考、指导学生、兼职班任、评审项目等工作,其决定了教职员工收入来源复杂多样。给会计确认收入类别和分项预扣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带来难度和压力。加之教职员工取得有限的“阳光收入”,有很多要用于支付论文“版面费”、专利代理费、教材著作“版权费”等的“再分配”,导致其对收入分配特别是扣缴个税反应十分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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