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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处罚的主观要件
——以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为中心

2021-01-13喻少如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法律

喻少如 ,姜 文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管理制度,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予以惩罚和制裁以维护受损行政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手段。不言而喻,构成要件是行政处罚不得不面对的首要问题。反观我国涉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未见主观要件的明晰规定,尤其是《行政处罚法》并未明确主观过错是否系应受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以至于理论上长期为此而争论不休,成为我国行政处罚领域悬而未决的几个焦点问题之一。为妥善处理当前日益纷繁复杂的行政处罚法律关系,回应理论和实务界要求明确行政处罚主观要件的呼声,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无疑是《行政处罚法》修订的重大亮点和突破。然而,从解释论上来看,行政处罚的主观要件问题仍然存在进一步讨论的空间,譬如“主观要件”条款的价值取向、内在逻辑和例外情形都有待进一步探讨。

一、主观要件:一个有待正名的行政处罚法问题

法谚有云“无犯意则无犯人”,即如果行为人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时不具有犯罪意图,则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对行为人也就不能适用刑罚。作为制裁属性浓厚的刑事处罚以“责性”[1]为必要依据,坚持把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奉为处罚的圭臬之一,目的在于最大程度保护行为者的人权,减少冤假错案发生,维护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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