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难救助中受助人的补偿责任研究
2021-01-13郑丽清朱一博
海峡法学 2021年3期
关键词:受益人
郑丽清 ,朱一博
一、受救助者补偿责任存在的困境
(一)立法梳理:从《民法通则》到《民法典》受助人补偿责任的规则流变
我国《民法典》第183条意图通过在侵权人和受助人之间合理分配救助人损失的基础上,实现对危难救助的“鼓励”和“支持”。而回顾《民法典》第183条的演进历程,立法者一直在回应这个主题,关于受助人补偿责任的规定也做出了多次改变,这一直是我国立法关注的重点。总的来说,在《民法总则》实施前关于危难救助中受助人补偿责任部分的立法流变具体如下。
第一阶段:1987年-2010年,主要法律规范包括《民法通则》第109条及相关司法解释。①《民法通则》第109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助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以下简称为《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42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助人受益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助人给予适当补偿。”《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5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助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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