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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实施对刑法的影响

2021-01-12徐丽楠

科教创新与实践 2021年24期
关键词:人格权

徐丽楠

摘要:民法典的颁布将对刑法理念、体系、结构及适用等产生重要影响,需要深入思考。刑民交叉案件,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话题。本文通过对民法典颁布以后,如何从实体法角度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界分与判断、民法典的新规定将给刑法的犯罪主体构成带来的影响等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我国法治化环境越来越完善。

关键词:实体法;犯罪主体;人格权

一、从实体法角度界分与判断刑民交叉案件

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刑民交叉案件一直关注。民法典颁布以后,如何从实体法角度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界分与判断值得思考。

从实体法角度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界分,应坚持以下判断逻辑:一是基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考察行为在民法等前置法上的定性。如果行为属于民法上的合法行为,就不能被认定为刑法上的犯罪。二是即使行为具有民事违法性,还需要进一步按照法益保护原则,从质的和量的角度,检验被害人是否有实质性损害。如果被害人根本没有实质性法益损害的,不能定罪;被害人实质性损害较小,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的,也不能定罪,仅成立民事违法;被害人具有实质性损害,并且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才能认定犯罪。三是也可以从程序上对案件定性进行引流,使案件能在契合的法域轨道中得到妥当处理。具体而言:

首先是对于自然人的考虑。例如,对自然人合法物权的尊重。行为人私自取回公权力机关扣押或者冻结的财物,一般只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者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如果行为人取回其他个人占有的自己的财物,除非他人享有质押权等本权,否则不构成财产犯罪。赃物虽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但在第三人以其为犯罪对象的场合,该行为应成立相应的财产性犯罪,这并不是说对赃物予以保护,而是保护原所有权人的财产权益,从而减少财产追回的难度。其次是对于私营企业的考虑。例如,融资难是民营企业经常面临的问题,在骗取贷款罪中,尤其是对贷款取得的手段以及对贷款用途的性质认定,能在民法法域内解决,就不要以刑事手段加以干预。因此,以下三方面值得注意:第一,在银行职员知情或认可的情形下,不能认定被告人有欺骗行为。如果银行明知借款人提供的是虚假借款资料仍对其发放贷款,就具有自担风险、自我担责的性质。第二,对于并非擅自改变既定投資项目的行为定性,需要结合更改后项目的经营进行综合评价。如果贷款后用于其他经营性项目,无重大经营风险,仍正常还本付息,可能仅构成违约,追究民事责任即可。但若因擅自改变款项用途导致无法还本付息,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第三,骗取贷款罪保护的不是抽象的金融秩序,而是金融机构的贷款资金安全。无论是“骗取”行为还是“严重情节”,都需要从有无侵害金融机构贷款安全方面进行实质认定。再次,不可忽视诉讼程序对案件性质认定的助推作用。对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冲突,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途径,而非刑事手段的提前介入。

伴随着民法典的颁布,相关司法解释将逐步出台,必然会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作出一致性解释。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应树立刑事司法保障是对民事权利保护的底线救济思维,只有在超越民事法、行政法的“一般违法性”时,刑法才有介入的必要。从实体法角度看,对刑民交叉案件的界分,应充分考虑合同违法行为和侵权违法行为各自的特殊性。就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的竞合而言,由于刑法要求犯罪人主观上具有可归责性,因此与无过错侵权责任没有关联,只可能与过错侵权责任发生竞合。

二、民法典新规对刑法犯罪主体构成的影响

民法典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由原来的十周岁下调到八周岁。同时,民法典舍弃了“单位”这一表述,改为用“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表述。民法典的这些变化将对刑法的犯罪主体构成产生哪些影响?

民法典的变化对刑法的犯罪主体总体影响不大。这涉及主体资格与法律概念在不同法域中如何设定和理解的问题。由于刑法与民法具有不同的目的与特性,其违法性程度与责任程度具有很大不同。因此,该问题的处理仅涉及法价值层面即立法目的。

第一,关于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设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与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设定,具有完全不同的规范保护目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但绝不可认为前者作出调整,后者就一定作出相应调整。而且,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由于对民事行为的认识能力与对犯罪行为的认识能力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因此,虽然民法典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进行了调整,但刑法基于自己的独立品格和规范目的,没必要对刑事责任年龄也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关于民法典法人的规定与刑法单位犯罪的关系。其一,民法典关于“法人”的概念分类有可能在刑法上产生歧义。民法典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如事业单位)、特别法人(如村民委员会),由此似乎可以得出“法人”是“单位”的上位概念。但刑法第三十条关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似乎“单位”又成为“法人”的上位概念,这与民法典的规定看似有一定出入。造成这种不同的主要原因在于,民法是基于营利性和治理结构进行分类,进而实现民事行为认定类型化之立法目的;而刑法是基于意识能力进行分类,进而实现刑事责任归属类型化之立法目的。其二,这种表面上的歧义完全可以通过法律解释予以解决。由于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单位犯罪的具体罪名,并有具体的罪状与法定刑,而且统一规定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概念的混淆。

任何法律制度,其最终的目的都是保障人的生存,保障人的生活安宁及其幸福向往的基本追求,这也是现代法律体系中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分立的应然体现。在本次民法典订立对订立对过去国内民事法发展的经验总结与理论积累概括过程,无疑是对未来刑法尤其是刑事立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参照,也是现代立法技术与法律理念的一个进步。为了这一进步不被落空,为了这一进步不被滥用,更为了刑民关系的厘清与完善,有赖于未来广大刑法及民法学人打破行业壁垒,实现共同努力、共同进步。

参考文献:

[1]《民法典》中,那些劳动法“必考题”[J].李永超.人力资源.2020(13)

[2]解读民法典“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J].王春晖,程乐.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3)

[3]公序良俗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运用——兼论《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对个人信息的规定[J].蔡唱.社会科学辑刊.2019(05)

[4]刑法与民法之间的交错[J]. 朱铁军. 北方法学. 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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