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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是民法典分则编纂的重中之重

2018-11-06杨立新

中国经济报告 2018年6期
关键词:人身权分则健康权

杨立新

制定好人格权编,保护好公民的人格权,是编纂民法典第二步任务的重中之重

中国立法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制定完成后,立即转入编纂民法典分则各编的工作中,目前已经将民法分则各编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有关研究机构、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内部征求意见,完善草案,以便尽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可见,编纂民法典的第二步即民法分则各编的起草工作正在紧锣密鼓进行。其中,制定好人格权编,保护好公民的人格权,是编纂民法典第二步任务的重中之重。

保护好人格权须落实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

中共十九大报告指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这是十九大提出的保护好人民权利的重要精神,是统一民法典人格權编立法的指导思想。不过,也有学者认为这不是编纂民法典的立法指导思想,因其在学术上存在不当之处。这些学者认为,从解释民法概念的角度看,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下属概念,即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将人格权与人身权并列,在学术上是不正确的。对此,笔者认为,十九大报告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要求,是因为国家要保护好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特别要保护好人格权,突出强调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时,要重点保护好人格权。

中共中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指出:“加快推进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的精神灵魂,推动民事主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8年5月7日,在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和中央党校联合举办的首次全国政法领导干部“集训”中,中央政法委有关负责人特别强调:“针对‘重人身权财产权保护、轻人格权保护的问题,要从法律、技术、管理上采取措施,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特别是隐私、名誉等人格权。”这个说法是对十九大报告前述内容的正确阐释。

十九大报告强调保护好人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首先针对的是“重人身权财产权保护、轻人格权保护”的问题。这里所说的“人身权”,实际上是指生命健康权,即纯粹的“人身”权利。它不是包含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广义人身权概念,而是狭义的“人身权”概念。在民法理论上,很少有这样使用“人身权”概念的,但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人身”的概念却是常态。例如,广泛使用的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人身”,就是指生命健康权。因此,将中央文件和中央政法委使用的人身权概念,理解为生命健康权的狭义概念,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中国目前存在的问题是,重生命健康权的保护,而轻视其他精神性人格权的保护。要改变这种局面,纠正这个问题,就是要从问题出发,保护好公民的权利。针对重人身权财产权保护,轻视对人格权保护的问题,在立法、技术、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有效保护好公民的个人信息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因此,十九大报告与中央政法委的说法是一以贯之的。

为了实现这个要求,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是从法律上采取措施。保护好公民的人格权,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制定好民法典分则中的人格权编,在其中不仅规定公民享有何种人格权,各种人格权应当如何行使,如何进行保护,而且规定出完善的规则,这样才能够明确公民享有个人信息权、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人身自由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并在这些人格权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得到法律救济,使人格权有法律保障。

二是在技术上采取措施。当代社会最典型的特征,就是互联网和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也正是因为如此,个人信息、隐私、名誉等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因此,在技术上采取措施,保护网络社会和大数据时代中的公民人格权,也是保护公民人格权的重要措施。

三是在管理上采取措施。这是广义概念的管理,不仅包括行政管理,如对相关企业进行监管,堵塞侵害公民人格权的漏洞,对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并进行群防群治。它还应当包括其他方面的管理,比如在司法上的管理。对于侵害公民人格权的案件,检察机关在符合条件时依法行使公诉权,法院对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依法行使审判权,通过司法权的行使,保护好公民的人格权。

民法典人格权编立法任务繁重

之所以说在民法分则各编的编纂中,人格权编立法是重中之重的第二个原因,就是在民法分则六编中,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都有现行法律作为基础,可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将其修订编纂为民法分则的相应分编。只有人格权编没有现行的专门立法,需要新编。也正因如此,编纂民法典分则各编,人格权编是重中之重。

编纂民法典人格权编当然也有一些基础:一是《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规定了人身权的条文,其中主要规定了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其内容比较简单,主要是对权利的宣示,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民事权利的宣言书”,缺少具体规则。二是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四编是“人格权编”。但此草案只经过一次审议,并没有通过立法,内容也较为简单,只有20多个条文。

制定民法典人格权编,不仅所依据的现行法和有关法律草案均过于简单,且滞后于时代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制定人格权编就是制定新法,无论是立法体例的设计,还是具体的内容规范,都需要另起“炉灶”,重新“搭架子”。在立法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的情况下,人格权编立法确属编纂民法典分则各编的重中之重。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仍需完善

从目前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征求意见稿)》来看,体系合理,内容充实,符合中央的有关要求。

1.人格权编草案的总体设计是科学的、合理的,符合保护好人格权的要求。目前人格权编草案征求意见稿共有49个条文,分为总则性规定和分则性规定。其中,总则性规定12条,分则性规定37条。总则性规定的内容是人格权的一般规则,即规定人格权赋权、权利行使和权利保护的一般性规范。分则性规定是具体人格权及其内容,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等权利,规定的具体人格权比较完整,体系完备,逻辑顺畅。

2.人格权编的总则性规定涵盖人格权的一般规则。例如,规定了人格权的固有性原则,禁止对人格权的非法转让、继承、处分;规定了一般人格权、自我决定权、公开权,对具体人格权无法保护的人格利益的保护、人格权行使的自我决定,以及肖像、个人信息等人格利益的商业利用等一般性规则;规定了人格权保护的主要方法,即人格权请求权,包括人格权请求权的保护功能、具体方式、行使条件、行使后果等;还特别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人格利益损害,受损者可以在违约责任诉讼中直接请求违约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类似这些规则比较完备,具有可操作性。

3.对具体人格权的行使规定了具体的规范。例如,规定了对身体器官、组织的捐赠规则,对人身自由的保护规则,对性骚扰行为的法律制裁方法,对隐私的保护、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特别是在名誉权的内容中,还规定了对媒体监督、小说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认定等具体规则,就连欧洲最新提出和保护的被遗忘权都有明确规定。这些内容,都具有时代特征,对于保护人格权具有重要价值。

人格权编草案目前毕竟还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其中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但就总体内容而言,可以认为其基本上符合保护好公民个人信息特别是隐私、名誉等人格权的要求。

(作者为天津大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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