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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立法的回顾、反思、未来

2021-01-12陆丽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陆 丽

(河南警察学院 法律系,河南 郑州 450000)

食品安全一词是一个舶来品,我国最早使用的是食品卫生这一概念。1995年我国颁布的《食品卫生法》中概括了食品卫生的三个特征,即无毒无害性、营养性、感官性。2009年,我国修订《食品安全法》,正式采用世界卫生组织《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指南》中使用的食品安全一词,从而把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相区别,对食品安全的概念及其内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指出食品安全是食用安全,主要是指食用食品不会使消费者受害,更加关注食品的无毒无害性和营养性,相关法律调整范围也得到扩大。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具体体现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其他。

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立法演进之回顾

(一)立法探索时期(1979—1995)

以附属刑法、单行刑法的形式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探索性描述。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一直是不充分的,食品安全问题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因此,1979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刑法没有规定食品安全犯罪。

最早涉及食品安全犯罪刑事处罚措施的法律是行政法律。1982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试行)》,在其第四十一条对违犯食品卫生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以《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制造、贩卖假药罪和第一百六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这几个罪名都不是专门的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只规定了最高7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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