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自杀行为的刑事法理分析
——以张某、樊某、凡某故意杀人案为视角
2021-01-12周振杰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周振杰,章 琦
(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5)
自杀,是指“通过被害人对自己生命进程的刻意干预而导致的非正常死亡”[1],体现着行为人对自身生命的处分。帮助自杀行为,在刑法理论上也被称为是自杀相关行为,是指对自杀起到加功作用的行为。因为中国传统文化对死亡持回避态度,所以司法实践通常认为帮助自杀行为可罚。但是在理论上,就帮助自杀行为是否可罚、处罚帮助自杀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谦抑原则、是否符合刑罚目的是存在争议的。本文拟从“张某等故意杀人案”出发,总结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争议,并对之进行理论分析。
一、基本案情
被害人冷某因年老并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多种疾病,需要长期服用大量激素,导致体重暴增、骨质疏松。后来又因为意外摔断了腿,只能够卧床,生活长期不能够自理,由其大女儿张某和大女婿凡某照顾。在治疗及长期卧床过程中,被害人逐渐产生厌世情绪,多次要求家人买老鼠药。2017年8月27日,其另一女婿张某买来老鼠药,并在次日将被害人的丈夫樊某也接到了被害人住处。在被害人要求下,樊某将老鼠药递给了被害人,被害人当着丈夫、女儿和女婿的面自己将老鼠药服下。
2018年6月1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张某、樊某、凡某三人作为被害人冷某的亲属,对被害人冷某具有扶助的义务,但是被告人张某、樊某在冷某提出自杀请求后却为其提供帮助,被害人冷某服毒后,被告人张某、樊某、凡某未尽救助义务,放任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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