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权之保障研究
2021-01-12刘恒明康均心
湖北社会科学 2021年1期
刘恒明,康均心
(1.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2;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3)
用法律保障每个人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实践中,我国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当权利保障问题却经常被忽视,或缺乏解决途径。由于犯罪行为往往不仅对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害,还会导致精神损害,但被定罪量刑的犯罪人往往无力进行民事赔偿。实现公平正义归根到底就是要妥善并积极地调整人们之间的矛盾。[1](p2)现代刑事司法工作的核心理念应含有“以人为本”,当然刑事司法工作也应以化解社会矛盾,妥善解决社会纠纷,稳定社会秩序为出发点。[2](p113)因此,如何使犯罪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的损失尽量得到弥补,是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和正当权利的重要课题。由于“刑法学家将刑事赔偿问题转移给民法学家去研究,但民法学家反过来又会使它被人忘掉,因为他们认为刑事赔偿属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注的范畴”。[3](p149)那么,刑事赔偿究竟是否只是被害人的个人民事权利问题,它是否与刑事责任毫无关系?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如何才能使被害人的损失得以弥补?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和研究。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现状考察
(一)法律法规对被害人民事赔偿的规定不足。
刑法规定,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导致的物质损失,刑事被害人只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不能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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