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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经济行为规制的形式工具与实质依据

2021-01-12郭传凯

湖北社会科学 2021年5期
关键词:经济法市场经济经济

郭传凯

(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237)

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基本途径。助力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建设,经济法的独特价值主要体现在推动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经济法学在规制市场主体行为的同时,还需回应政府经济行为的规制。只有实现对政府经济行为的充分规制,才能构建起统一、有序、自由、高效的市场经济秩序。

一、政府经济行为的界定及其规制的必要性

界定政府经济行为是对其进行合理规制的起点。有观点曾将政府经济行为理解为“政府与市场互动的过程中,为弥补政府缺陷,将市场机制引入政府干预”的产物。[1](p104)这种观点将政府经济行为与国家干预的过程同一化,因而无法揭示政府经济行为的核心要素。

(一)政府经济行为的重新界定。

立足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的现状,理解政府经济行为的经济性是准确界定政府经济行为的关键。政府经济行为的经济性不仅指目的上的经济性,更关涉经济资源和经济手段的运用,而后者是界定政府经济行为的核心标准。经济资源是指可以被政府部门或其他适格主体使用,以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客观实在,小到砖瓦水泥,大到货币、国债都是经济资源。经济手段则指影响市场经济运行的具体手段,例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2](p140)但应注意,很多经济资源的运用实际是依靠行政强制力完成,例如税收的征收,这些行为的本质是具体行政行为而非政府经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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