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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因案修例的动议权研究
——兼论当代因案修法建议机制之建构

2021-06-12黄雄义

湖北社会科学 2021年5期
关键词:建议

黄雄义

(武汉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一、问题的提出

人类法治文明的故事演绎,早已充分证明司法是完善法律的重要路径,司法案例更是孕育新规则的天然温床。英美法系之“判例法”、大陆法系之“法的续造”、当代中国之“司法解释”,皆蕴含着人类社会这一共同的智慧密码。中国古代社会在司法创制领域也颇有建树,秦之廷行事、汉之决事比、唐之法例、宋元之断例,虽在形式与内容上各有千秋,但无不厚植于司法案例,凝聚着中华民族对司法与立法关系的独特思考。及至明清,国人对司法案例的技术性运用愈发纯熟,逐渐在司法案例与成文法之间衍生出一套系统的衔接机制,巧妙地将在司法审判中创设的新规则融入成文法,以此弥合法律稳定性与适应性的矛盾鸿沟。清代的因案修例即是这一机制的典型代表。清人在刑事案件中创设出新的法律规则,进而通过法定程序将这些规则转化为《大清律例》中律文后附的条例,以此实现法典的与时俱新。终清一代,《大清律例》先后被修订数十次,其中因案所修的条例占据了相当高的比重,恰如《清史稿》所言:“删原例、增例诸名,而改变旧例及因案增设者为独多。”[1](p2974)

现存清代文献对因案修例这一法现象的记载着墨颇丰。①《大清律例通考》《大清律例根源》《读例存疑》《驳案汇编》《刑案汇览》《清实录》等清代古籍文献,均对因案修例这一现象有所记载。一方面,《大清律例通考》《读例存疑》等考证类著述,对不同时期不同版本的《大清律例》的律文和条例来源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考据与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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