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在中国的适用
2021-01-12刘卫
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刘 卫
(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
随着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不断普及,未成年人接受信息的方式变得直接和简便,内容也更加复杂和多元。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缺乏良好的辨认能力,虚拟空间的负面信息极易将其带入歧途,从而滋生暴力犯罪事件。近几年来,中国青少年犯罪呈现低龄化和多样化的趋势,甚至一些青少年罪犯的作案手段之残忍和主观恶性之严重大大超出了公众的预料。面对未成年罪犯低龄化的趋势,立法机关在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由先前的14周岁降低至12周岁,以期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然而,单纯降低刑事年龄下限的做法不仅不利于对青少年犯罪的治理,而且还有可能会不当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对此,笔者认为中国可以引入英美法系中“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并将其与刑事年龄制度配合适用,以提升现行法律规范的处罚弹性。
一、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渊源与演进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用于判断低龄青少年刑事责任能力的一项司法规则。时至今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已在英美等国的司法体系中存在并发展了数百年,并在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历史渊源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发展至今已经有700多年的历史,其雏形可以追溯到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教会法。教会法将刑事年龄设定为14周岁,即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