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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朝军须钱探析

2021-01-12刘施伟

刘 施 伟

(河北大学 宋史研究中心,河北 保定 071002)

军须钱亦称军需钱,是金朝特有的杂税之一[1]1102,始征于世宗大定三年(1163),一直沿用至金亡。关于金代军须钱问题,张博泉的《金代经济史略》[2]以及漆侠与乔幼梅合著的《辽夏金经济史》[3]412中均有所提及。王曾瑜的《金朝军制》在论及金代后勤和军费问题时,简要地概括了军须钱的发展过程,认为军须钱在世宗时期成为战争期间临时性征税名目[4]。刘浦江在《金代杂税论略》一文中简述了军须钱的发展概况及输纳期限的变化,指出金朝后期征收军须钱是造成流民大增的一个重要原因[5]。孙乐在《金末财政危机研究》一文中认为,军须钱属于政府剥削百姓和应对财政问题的方法之一[6]。吴树国在《金代杂税新探》中认为军须钱属于财政摊派性加征形式的杂税,在运行机制中呈现合法化和固定性趋向[7]。概而言之,目前学界对金代军须钱的研究仅在探讨金代杂税和军费问题时有所涉及,尚未有过系统研究。下文拟在前人研究基础上探讨军须钱的创设背景及影响,从其发展概况分析军须钱与金代货币经济发展的关系。

一、征收军须钱的背景

传统史家称金世宗完颜雍“与民休息”,号“小尧舜”[1]222。实际上,其从即位的第三年就开始加征杂税军须钱,并一直沿用。

(一)大定三年(1163)前金朝铜钱的铸造与使用

金初未铸币,仍使用辽、宋旧钱和伪齐的阜昌通宝与阜昌重宝。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原有货币总量已无法满足需要,正隆二年(1157)金朝开始铸造铜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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