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查制度的公权和私权的平衡
——兼论《税收征管法》第四章的修改
2021-01-12王广辉
河南社会科学 2021年11期
徐 健,王广辉
(1.平顶山学院 政法学院,河南 平顶山 467000;2.华中科技大学 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湖北 武汉 430074;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4)
一、问题的提出
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制度建设明显滞后,亟须在税收征管理念、流程、制度上予以重塑[1]。就功能发挥而言,税收征管根植于税务机关权力运作的职权逻辑,主要以税务机关为主导[2]。这就引发一体两面式的基本问题:一方面针对税务机关的权力限制不足,另一方面对保障纳税人权利不利。对此,有学者指出,在《税收征管法》修改时应立足于征管过程的权力属性,对税务机关赋权与控权并举,强化纳税人权利保护[3],最终达到调和公权和私权的目的[4]。同理,有学者指出,在税收之债理论下,应遵循权力限制与权利保障的法治精神[5]。在此基础上,有学者指出《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应坚持行政法平衡论[6];也有学者指出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需全方位引进税收法定、正当程序、诚实信用等原则,以实现保障纳税人权利的根本目的[7]。
加强权力控制,抑或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乃至税权平衡的主张,需在具体税收征管制度修订过程中加以体现,用以改变不平等的甚至一元化的税收征管法律关系。具体而言,在《税收征管法》中要形成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这三大基本制度。我国的税务检查制度采用典型的职权逻辑,税务机关绝对主导的状态已然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存在着定义模糊、职能不清、相对人权益保护不足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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