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制度构建
2021-01-12许丽英
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许丽英
(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标志着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正式建立。国务院于2019年5月8日正式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使得该制度取得重大突破。该制度是对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并将行政问责提到一个新的高度。行政问责制度的发展与逐步完善,是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要求,有助于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优化营商环境。之所以如此,其原因在于,中国的决策体系是中国政治体制的核心体系,是决定中国发展的关键因素,而决策者必须对重大决策失误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内涵
目前我国尚未有一部上升到法律层面的既包括重大决策实体,又囊括重大决策实体程序的法律法规,其效力等级最高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则为国务院公布的《条例》。有关该制度的规定散见于各种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该制度的内涵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重大决策的概念
当前,尽管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越来越受重视,但学界对“重大决策”这一概念尚未形成统一观点。2019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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