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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野下生态环境检察的功能价值研究

2021-01-12征汉年

河南社会科学 2021年3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生态

征汉年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2020年以来,全球暴发了传染性极强的新冠肺炎疫情,折射出人类在生态环境治理与突发疫情防控方面的“短板”和“漏洞”,说明了生态环境“张力”已经“挤压”着人类的生存空间和人类的生命健康,为此,中国动员全社会迅速“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1]。目前,中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已取得世界瞩目的阶段性“战果”,但要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从根本上防范和杜绝此类重大感染疫情和重大生态危机的发生,不仅要形成良好的生活理念并实现生态保护方式的转向,而且要加强对自然资源和野生动物全面保护,尤其是健全和完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制度体系[2],还需构建由上而下、全面一体、高效规范的司法治理机制。

近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相关条款的修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于2017 年得以正式确立①。为能够更好地发挥生态检察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生态环保部等相关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②(以下简称《意见》),但在具体诉讼程序中仍存在着诉前线索排查、取证、证据切换、判决监督、专业人才缺乏等实践问题需要解决。作为法律明文规定公益诉讼主体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立足检察职能,使得保护生态的立法初衷得以落实,展现生态环境检察权能的优势,切实负起美丽中国建设、生态中国建设和健康中国建设的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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