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之于诚信政府建设的功能及其限度
2021-01-12侯明明
河南社会科学 2021年2期
侯明明
(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一、诚信政府建设及其与司法改革的功能性勾连
2013年以来,随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战略目标的提出,作为法治政府之基础工程的诚信政府建设也在如火如荼地推进,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相继制定,各项专项行动随即开展。2014 年,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提出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需要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坚持依法行政,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的示范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2016 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①,倡议建立多层次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以及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2019年10月颁布的行政法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也要求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其中政府诚信也必然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先决条件。反过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推动政府守信机制的形成;2020年是《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决胜年,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实施的最后攻坚期,因此各省区市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清赖行动专项治理,争取达到规划预期的良好信用效果②。
追根溯源,诚信政府建设的地位之所以被提升至如此高度,一方面源于其所产生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则归因于政府失信的诸多现象及其弊端所营造的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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