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自我问责:理论证成与机制构建
2021-01-12吕永祥
河南社会科学 2021年2期
吕永祥
(武汉大学 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2)
在当代中国治理的党政结构之中[1],执政党和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是高度交叉的,党政领导干部构成行使公共权力和履行公共职责的关键群体。按照权责对等的问责原则,党和政府重点围绕该群体开展问责制度设计,《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制度规范在设计问责对象时采取的都是“党政同责”模式。法律和道德作为防止党政领导干部滥用职权和懈怠职责的两种重要规范,在建设责任型政党和责任政府的过程中分别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正是由于法律和制度为行政行为留下了一定的自由空间而使伦理规范显得非常重要”[2],为弥补外在问责制度规范等他律手段的不足,中国在构建现代责任政治的过程中始终强调要充分发挥伦理道德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内在约束作用。党政领导干部的主体性和道德自律在问责领域集中体现为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责任伦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对自身的失职失责行为主动实施自我惩罚,本文将这种问责模式称为党政领导干部自我问责,以区别于问责机构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失职失责行为实施的外部惩罚。鉴于自我问责的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自身的责任,时刻保持警醒,经常对照检查、检视剖析、反躬自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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