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视阈下诉源治理的正当基础及实践路径
2021-01-12侯国跃刘玖林
河南社会科学 2021年2期
侯国跃,刘玖林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
一、问题的缘起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具体到基层社会治理领域,主要体现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解纷需求和基层法治建设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①。以乡村司法为例,彼时,乡村社会是一个具有乡土性的熟人社会,维系乡村社会秩序的规范并非国家制定的法律,而是村落共同体习得的礼俗②。如今,随着非农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国家自上而下“送法下乡”工作的持续展开,乡村社会逐渐从乡土的熟人社会发展为新乡土的半熟人社会。村落共同体的地方性共识日渐式微,农民的行动逻辑逐步从社会性的乡土逻辑转向个人性的理性逻辑③。此际,探讨乡村社会的治理问题,通常需要在法律和习惯规则等基础上构建均衡的秩序,与此同时,还需仰赖国家的法治力量与乡村的内生权威,依循法律和习惯等行为规范来应对冲突关系和失序状态,以此恢复和维持乡村秩序④。由此可见,要想实现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司法机关不仅需要通过法律规则表明裁判立场,而且需要借助其他解纷力量衡量村规民俗等自生自发秩序,实现案结事了。
依循上述逻辑,为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四川省法院系统提出“全面深入推进诉源治理”:一方面,不仅关注村规民约、风俗习惯等民间法对已发纠纷的解纷功能,而且强调法律、行政法规等国家制定法对潜在纠纷、已发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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