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语境下“免受算法支配权”的实现路径与内涵辨析
2021-01-12唐林垚
湖北社会科学 2021年3期
唐林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009)
算法决策相对于自然人决策具有成本低、效率高、反应快、应用广等优势。依托算法决策的各类智能应用,无疑能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已经日益成为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共治理的重要支点”,[1](p165)但新的问题也由此产生:外卖平台近乎严苛的超时惩戒制度,逼迫外卖骑手不顾交通安全疲于奔命;网约车软件、网购平台通过对用户操作习惯的分析,在隐藏环节加价、对消费者进行揩油和“杀熟”;各类短视频应用登顶全球下载量最多的应用行列,“成瘾性”利用空洞内容吞噬空余时间的算法设计被诟病为21世纪的“精神鸦片”。在智能应用无所不在的数字经济时代,如何保护个体免受算法的支配和控制,同保护个人信息一样,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目前,被人大法工委列为2021年立法工作重点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利用和流转保护有余,对个体脱离算法决策的相关权利保障却明显不足,解决方案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明确具体地规定个体享有“免受算法支配权”。
一、规制的基点:针对算法决策的规则构建逻辑
算法,是求解特定结果的数理步骤,是解决特殊问题的思维路径,[2](p365)但其一旦以智能应用为载体介入对个体或群体的日常决策,就可能产生关涉个体权益、公序良俗和公共安全的问题。马斯克对此直言不讳:“以算法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或是人类文明的最大敌人。……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