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比照加减成案》之自首案件的量刑研究
2021-01-11王晓斐苏凤格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1年5期
王晓斐 苏凤格
[摘要]“自首除其罪”是中国自古以来形成的刑法原则。由于自首者自首其罪的时间结点不同,自首其罪的程度各异,以及犯罪类型不同,自首量刑会有很大差别。《刑部比照加减成案》中记载的清代自首案例类型按照自首的时间划分为四类:闻拿投首、知人欲告投首、案件未发投首以及已决犯逸出投首。自首的量刑方面主要通过直接适用律例和比照适用律例;但是为实现情罪允协,自首案件需要在“依法量刑”基础上,依照犯罪情节轻重进行适度的加减。从自首时间来确定的刑罚加减目的在于使犯罪人认识到其自首行为量刑情況,鼓励自首,减少恶性犯罪,实现法律的价值。
[关键词]《刑部比照加减成案》;自首认定;量刑依据;量刑加减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0292(2021)05-0035-09
引言
清代的司法活动中除了依照《大清律例》进行司法裁判外,还包括了大量的成案予以参考。在成案的功能及效用方面,是作为非正式法律渊源的形式存在,强调佐证在司法审判中的律例选择和量刑。[1](P150-160)即便作为非正式的法源,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成案在司法中所具备的当然效力,并且清代司法在成案的运用中形成了其内在逻辑和论证方式。[2](P146-160)成案的运用方式上更接近于引证的方式,[3](P217)使其成为独特的法律渊源,在很大程度上为司法人员提供了相应的参考,这也成为成案在清代司法中运用广泛的原因。就成案的作用而言,《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的叙文这样表述:“盖律例为有定之案,而成案为无定之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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