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画面可版权性问题研究
2021-01-11杨异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1年5期
[摘要]“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使得网络直播得到迅猛发展,出现了多种类型的直播形式,但是由于现行《著作权法》对直播画面的性质规定模糊不清,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判决标准不一。因此有必要厘清网络直播的概念和分类,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网络直播画面进行可版权性分析,以期明确具体的著作权属性。同时针对网络直播画面可版权探索中出现的问题,如作品定义、独创性标准不清、电影作品的局限等,进行深层次剖析,以实现在立法上真正保护网络直播画面的最终目的。
[关键词]网络直播;可版权性;法律建议
[中图分类号]G206.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0292(2021)05-0148-07
[基金项目]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网络直播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研究”(18BFX159)
一、我国网络直播的基本问题厘清
(一)网络直播概念的界定
“直播”概念由来已久,是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的信息传播方式[1],随着技术的更新发展,2015年网络直播开始崭露头角,之后开始蓬勃发展,有着依托移动网络、精确受众的特点。
从不同的角度对网络直播进行定义会有差别。从新闻传播学的角度,网络视频直播是依托互联网借由视讯方式而进行的视频直播,属于基于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连续网络视频播放的“即时视频”;从经济学的角度,网络直播是一种同时录制并发布现场事件进展的具有双向流通性的信息网络发布方式;从法学的角度分为两种,一从法理的角度,网络直播是运用网络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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