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关于公益性、道德性赠与合同瑕疵担保责任的立法缺失及补正
2021-01-11谭晓虎费蕙蓉
阜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谭晓虎 费蕙蓉
摘 要随着经济社会的日益进步和社会公众道德水准的不断提高,具有公益、道德性质的公益性、道德性贈与合同在社会生活中愈发普遍,但不论是原《合同法》,还是《民法典》,对此类赠与合同的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均未作规定,学界也鲜见对此问题的分析研究,客观上有放纵赠与人不尽约定义务之虞,不利于赠与目的的达到和作用的发挥。通过对民事立法、合同立法所应秉持的指导思想、原则、规则等要素以及社会现实进行深入分析研判,创新性提出在《民法典》第662条增加公益性、道德性赠与合同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制条文。
关键词公益性、道德性赠与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民法典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437(2021)04-0090-05
一、发现问题:我国现行公益性、道德性赠与合同立法缺失瑕疵担保责任
赠与合同是重要的合同类型。在我国,无论是《合同法》单独立法的时代,还是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合同编,赠与合同都作为一种典型合同独立成章。《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658、660条又规定,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658、660条规定的这一类合同,学界和实务界或称之为公益性、道德性赠与合同,或将其界定为特殊赠与合同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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