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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确认纠纷仲裁时效问题浅析

2021-01-10刘杰

时代商家 2021年36期

刘杰

摘要:劳动关系作为其他劳动争议处理的基础,劳动关系是否受一般仲裁时效限制,一直是实务中难以跨越的问题,调解仲裁制度存在的目的,强化调解手段,做到劳动争议案件快立快结,快速处理劳动纠纷,减少劳动争议诉讼。但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不适用调解,不适用一裁终局。因此,含有劳动关系纠纷的案件提高了劳动者维权成本,也消耗了社会更多仲裁和司法资源。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受时效影响,仲裁部门是否能主动适用时效,对劳动案件的处理产生重大影响。

关键词:劳动关系;仲裁时效;社会保险

现阶段随着疫情对经济的影响,以及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特别是确认劳动关系案件逐年增多,尤其是《关于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的公布及2017年5月《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的修订,仲裁部门受理案件显著上升,原因主要有二:一是仲裁部门不允许主动使用仲裁时效。二是明确了劳动者可以通过仲裁渠道确认劳动关系进而补缴社会保险。

以新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情况为例:2015年案件总数109件,确认劳动关系案件14起。2016年案件总数82件,确认劳动关系案件13起。2017年案件总数89件,确认劳动关系案件13起。2018年案件总数109件,确认劳动关系案件51起。2019年案件总数139件,确认劳动关系案件64起。2020年案件總数186件,确认劳动关系案件87起。通过分析,近来我县仲裁部门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有关确认劳动关系案件显著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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