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绝亲子关系后,子女还有继承权吗
2021-01-10北方
老友 2021年12期
北方
案例:刘某、张某夫妻育有四個子女,分别为刘某华、刘某海、刘某涛、刘某峰。2017年8月9日,刘某夫妻俩立下遗嘱,内容为:“因长子刘某海不孝,我们夫妻俩决定与刘某海断绝亲子关系,我们百年之后不得让其参加葬礼,也不得参与我们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两套及存款)的继承分配,在我们百年后,由女儿刘某华、二子刘某涛、三子刘某峰共同继承财产,包括抚恤金和丧葬费。任何人不得干涉。”刘某夫妻两人签字后,代书人、见证人也都先后签字。2020年8月23日,刘某去世后,刘某海向母亲提出共同继承其父亲遗产未果,遂将母亲及他的姐弟三人诉至法院。

法定审理后认为,刘某夫妻所立代书遗嘱,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刘某死亡补偿费用主要是抚恤金和丧葬费,两者均不是刘某生前取得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庭审中,刘某海对遗嘱不予认可,但未申请鉴定,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刘某海主张分割的两套房屋和存款中属于刘某的份额,因刘某在代书遗嘱中已做处分,刘某海不享有权利;关于张某的份额,因张某健在,继承尚未发生。关于丧葬费3万余元的分配问题,因刘某去世后,所有子女均出资办理丧葬事宜,故该款应由四子女平均分配,每人应得8000余元。关于抚恤金,该款已由张某领取,而张某已经87岁高龄,无劳动能力,是刘某生前唯一的被扶养人。刘某华、刘某涛、刘某峰均当庭表示不主张权利,由张某支配该款;刘某海作为刘某的子女,刘某在遗嘱中称其未尽赡养义务,张某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也显示刘某海至今未对其母亲进行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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