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衡量视域下我国环境优先法律原则的演变与调适
2021-01-09白洋魏亚
桂海论丛 2021年4期
白洋 魏亚
摘要:我国环境法基本原则已经由协调发展向环境优先理念转变。在环境优先法律原则实施过程中,应避免绝对、片面的环境优先所导致的环境保护孤立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利后果。问题的解决需要在协调发展的范畴内,运用利益衡量工具来化解。也就是说,环境优先仍需在协调发展中加以优化完善,在普遍环境责任落实、环境主体责任差别化、完善环境磋商制度等利益协调机制保障下,防止环境优先原则出现异化,从而实现经济社会的绿色发展目标。
关键词:环境优先法律原则;利益衡量;协调发展;机制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494(2021)04-0095-06
基金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习近平‘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思想的制度保障:以生态保护红线的统筹推进为研究视角”(18CFXJ20)。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绿水青山起着基础性保护作用。而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性本原,对于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起着思想指引作用。环境法基本原则作为指引环境法律制定与实施的思想基础,在环境治理进程中几经变化。目前,我国环境法基本原则已经由协调发展向环境优先进行转变。通过对这种转变的成因及其内在机理加以研究,可以发现利益衡量在环境法律原则的转变进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如何协调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需要运用好利益衡量这一工具,针对环境法律原则的调适展开进一步论证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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